羁押37天后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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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最长37天,若未接到逮捕通知,可能因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或超期羁押。按《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到期后应立即释放或调整强制措施。被限制者及其亲属、律师可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羁押37天后怎么处理

一、羁押37天后怎么处理

在未接到逮捕通知书的情况下,仅处于刑事拘留状态,此时刑拘期限的上限为37日。若在37日后仍未得到释放,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检察机关进行了补充侦查,或公安机关实施了超过规定期限的羁押行为,此举无疑侵犯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应条款:

第九十七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有权对被定罪量刑的嫌疑人、被告,根据其所处法律程序的期限到期后,立即释放;解除对其的保护性监管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强制措施做出相应调整。对于处于刑拘并受法律法规限制的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辩护律师来说,他们专享权力,可以在法律期限到达之时,要求消除所有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羁押37天会处罚

看具体情况定,羁押时间长不代表会被处罚。

羁押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法规定应当不起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释放犯罪犯罪嫌疑人,不会被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羁押37天后怎么处理”,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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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卖小猪被羁押37 天,现在被放出来,能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律师回复] 案情
2006年6月27日,伍芳(法定代理人为其母芦清)向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卓荣(伍芳前夫)给付扶养费,并同时申请诉讼保全。雁江区法院于同日作出保全裁定,并于次日冻结卓荣银行账户上存款1.3万元。该案经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卓荣给付伍芳扶养费11100元
一、二审诉讼费1850元由卓荣承担。后经伍芳申请执行,雁江区法院依法扣划卓荣的银行存款1.3万元。
卓荣不服
一、二审判决,向资阳中院申请再审。2008年12月22日,资阳中院作出裁定,撤销原
一、二审判决,发回雁江区法院重新审理。2009年3月17日,雁江区法院以伍芳及其法定代理人芦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为由,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卓荣申请执行回转,但在执行回转过程中因伍芳经济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回转。雁江区法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卓荣救助6500元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熊芳(卓荣之母)以雁江区法院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执行回转不能完成给其造成损失为由,申请确认雁江区法院执行行为违法。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确认申请人熊芳提出的雁江区法院执行行为违法,不予确认。2010年4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诉,维持资阳市中级法院(2009)资赔确字第3号裁定。
执行依据被撤销后执行回转不能完成的损失,系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诉讼风险执行法院无违法执行情形的,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一、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上存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一审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后,雁江区法院于同日作出保全裁定,次日对被告卓荣账户上的银行存款依法进行了限额冻结。熊芳二审期间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声称卓荣账户上的存款系熊芳领取的抚恤金,交卓荣保管,该笔存款属于熊芳所有。熊芳以此为由申请确认雁江区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本案中,卓荣账户上的存款即货币系特殊的种类物,谁占有即视为谁所有。而且,确认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所举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卓荣账户上的存款就是熊芳领取的抚恤金。即使卓荣账户上的存款来源于熊芳领取的抚恤金,但鉴于货币的特殊性,且我国银行储蓄账户实行实名制,熊芳与其子卓荣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另行解决。因此,雁江区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存款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执行回转不能完成,法院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本案在执行依据被撤销后,依法应当适用修订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由原被执行人卓荣向雁江区法院申请执行回转。但在执行回转过程中因原申请执行人伍芳经济非常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回转不能完成。如果本案执行回转顺利,将原扣划的1.3万元执行回转给卓荣,那么,熊芳所提出的“执行案外人财产”问题也就解决了。在本案执行回转不能完成的情况下,卓荣及其家人必定会蒙受经济损失,但该损失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诉讼风险,正如判决胜诉后不能执行到位的情况一样。执行法院无违法执行情形的,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三、法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给予财产执行不能回转的当事人人性关怀
本案无论在诉讼保全中,还是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均无违法之处。但执行依据被撤销后,执行回转不能完成确实给原被执行人卓荣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而且,卓荣及其家人生活也比较困难。雁江区法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卓荣救助6500元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卓荣执行回转不能的“损失”,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已经得到一半的“弥补”,司法对当事人的人性关怀已充分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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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37天届满后释放羁押在人吗?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的时候,侦查羁押犯罪嫌疑人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和要求,其中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情况下是37天,如果期限届满并不一定会释放羁押人,如果经过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成立,会下达逮捕通知书,如果不予逮捕才会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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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羁押以及羁押期限有多久
[律师回复] 1、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羁押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根据案情不同,每个人关押的时间是不同的。
2、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般情况下的羁押期限。但实践中执行一般羁押期限的并不多。《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羁押的延长期限。延长羁押期限到期,还有许多理由可以再延长。
3、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
拘留羁押期限:
(1)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一般羁押期限:三日。
延长羁押期限: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等待批准逮捕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
特别延长羁押期限: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任何情况下,拘留的羁押期限都不能超过37天。
(2)检察院侦查的案件: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
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十四日。
逮捕后羁押期限:
一般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延长羁押期限:
1.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的权力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省级检察院批准延长的权力
对于以下四类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
经检察院批准延长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七个月。
3.全国人大批准延长的权力
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全国人大是立法机关,有权力制定和修改法律。全国人大批准延长的时间不受法律限制。
4、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逮捕后,羁押了一段时间,然后宣布已经羁押的时间不算了,重新计算羁押时间,这是一种变相的延长羁押。
为了防止超长羁押,刑事诉讼法对重新计算羁押时间有严格规定。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4)羁押期间,发现案件不应由自己管辖,移送到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接受移送的机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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