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超过45天后是否不起诉
在法律程序中,若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了约三十天的严肃审查后,决定不予提出起诉是符合规定的。若是申请进行不起诉处理的情况得到考虑,负责办理该起案件的检察官需撰写相应的审查报告。待此报告通过部门负责人严格审核之后,将提交予主管检察长进行审定,或者由主管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此做最终决定。由于不起诉决定权是属于检察长及其领导下的检察委员会共同享有,因此,检察院必须向公众宣布并公布不起诉决定。
此外,检察院还需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到被不起诉人和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侵权方或者他们的近亲家属、以及侵权方的律师或者代理人手中。
若检察院经过严谨审查后发现确有犯罪事实存在,且刑事责任面临追究,那么便应该制作《立案决定书》;反之如果找不到任何犯罪事实,则应该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向相关控告人通报不立案的具体原因及理由。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控告、检举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或是不够充分,仅随补充材料后方能确定是否立案或不立案,检察院可以要求控告、检举的机构进行补充材料。至于已经审查过的案件,根据具体情节复杂程度、危害程度,将决定是提出公诉还是不起诉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检察院超过7天怎样处理
检察院超过7天还未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的,当事人可以投诉。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超过45天后是否不起诉”,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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