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人名义借钱对象需要偿还债务吗

最新修订 | 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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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一方借款是否需另一方还款,视情况而定。婚姻期间为家庭日常所负的债务属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若为个人债务,则另一方不需负责。双方可书面约定财产归属,婚后财产约定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若约定财产各自所有且对方知晓,则债务应由个人财产清偿。因此,借款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以个人名义借钱对象需要偿还债务吗

一、以个人名义借钱对象需要偿还债务

夫妻一方背负之债是否须由另一方担负,通常需视具体情形而定:

首先,若该笔债务系夫妻一方于婚姻延续期内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用所需负担,则可被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此情况下,理应由另一方共同偿还此项债务。然而,若该债务被确认为一方个人负债,另一方则无需为此负责任。此外,男女双方亦得以协议方式约定婚姻持续期间所得财富及婚前资产的所有权归属,既可规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拥有,也可能部分各自拥有、部分共同占有。

以上协议皆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为证。同时,该等关于婚后财产婚前财产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此基础上,如夫妇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归属各自所有,倘若丈夫或妻子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相对人已知晓相关约定的,该笔债务应由夫或妻个人财产予以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以个人名义交社保和以公司名义交社保的区别是什么

以个人名义交社保和以公司名义交社保的区别:

1、二者之间的保险的范围的不同;公司交社保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五险一金

2、二者的缴费的比例不一样;公司交社保和个人交社保都是根据上一个年度员工的社会平均工资来确定缴费的基数的,但是在城镇职工的社保费用大部分都是公司承担的,个人交社保的部分占一般工资的百分之十。

3、二者间的强制性不一样。公司缴纳社保是法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以个人名义借钱对象需要偿还债务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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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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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初,被告李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需向原告张某借款用于投资。李某于2008年6月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向原告借得人民币150000元,约定2008年9月20日前还清,但李某逾期未还。因李某是在与赵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款,故李某和赵某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赵某辩称,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所借借款为其个人债务,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请求驳回对被告赵某的诉讼请求。同时,赵某在举证过程中提供被告李某于2008年5月8日写给被告赵某的信件以及被告李某进行记录及分析的笔记本一本,证实在此期间双方夫妻感情不和、长时间分居、正欲离婚的事实,被告李某痴迷于是双方夫妻感情不和的主要原因。此外,李某也从不将借款等财务状况向赵某告知,赵某对该债务并不知情,且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5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共借到原告150000元,并约定于2008年9月20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均未能还款,原告遂诉至。另查明,两被告于2002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2008年9月被告赵某曾离婚,后撤诉。2008年10月16日两被告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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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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