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钱不还还有理了,对付这种人怎么办
对于因合同产生的争端引发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予以审理及判决。
关于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案子,双方当事人得签署书面协议,自主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户籍所在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任何与其争议具有实质性关联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然而请注意,此种选择并不意味着可以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级别的管辖权以及专属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借钱不还还失踪的后果
借钱不还还失踪,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人民法院公告送达传票和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经公告送达后,债务人拒不到庭参加庭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当发现债务人失踪的,在起诉前应当做好对债务人财产保全的准备措施,有利于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债务人失踪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会根据庭审时原告提供的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依法作出判决。
缺席判决后,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此外,也可以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借钱不还还有理了,对付这种人怎么办”,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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