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有没有权利不让业主开车进
根据建筑法相关条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阻止本小区业主利用汽车驶入进行日常居住活动。
对于建筑区域内部规划用作车辆停放的停车位以及车库的所有制问题,相关当事人必须经由买卖、赠与或租赁等三种方式达成共识。
对于占用业主共享的道路或其他空地作为汽车停放之用的停车位,其所有权依法定程序归属该区域的业主共同持有。
对于小区地下停车场究竟属于以下四类中的哪一类,我们作出详细说明:
第一,若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将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纳入其中,则该公寓为供该社区居民生活所需并为其配备停车位的公共设施,其所有权理应归属于该社区的全体业主所有;
第二,若开发商在售卖房屋期间对购房者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使用权,则此项附加服务同样应该在房屋交付之时随房附带,且其所有权亦应归属于该社区的全体业主;
第三,如开发商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建造地下车库的全部成本已计入住宅开发总投入中,那么这个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便自然属于该社区的全体业主;
第四,如开发商能提供确凿无疑的证据使得开建的小区地下停车库并非上述三种情况之一,那么这种情况下,该地下停车库的所有权便归于开发商自身,他们有权对此进行单独的出售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物业有没有权利让我的房客搬走
物业无权让租客搬走,除非租客存在损害其他诸多业主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物业才有权要求其搬走。因为物业对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制止的方式可以是让租客搬走。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物业有没有权利不让业主开车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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