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试用期不交社保合法吗
在试用期间拒绝缴纳社会保障保险属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自雇佣关系确立之日起即应于3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所雇佣之员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若未能按规定完成社会保险登记程序,则该单位应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及计算其所需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额度。
倘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将面临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发出的限定期限内补缴或将欠款一次性清偿的命令,同时还需支付从欠缴费之日开始计算,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如超过期限仍未付清,还有可能被有关行政部门处以应缴数目1至3倍以下的罚款。
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和举报。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用人单位试用期不交社保合法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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