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引发的骨折入院后所产生的误工费,具体持续多长时间需依据医疗机构所出具之明确证实得以判断。
若骨折伤势已对患者的活动功能造成严重损伤,或可能引发永久性残疾,那么误工期间则需根据伤者个人的劳动能力损失以及其收入状况综合考量而得出。
伤者自身的误工时间应由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依据其诊治情况进行确认。
倘若因伤致残而导致长期无法进行正常工作,误工期可延续计算直至最终鉴定出伤残等级的那一天。
因此,误工费的时长并非国家法律机制所强制统一规定,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存在骨折等情况,误工费赔偿期就必然相同。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二、被车撞骨折了对方全责如何赔偿
被车撞骨折了对方全责按下列标准赔偿:
1.医疗费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
3.伙食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营养费。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被车撞骨折误工费有几个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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