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诸多差异,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二者所侵害的客体存在显著区别。
招摇撞骗罪攻击的是国家机关在公众心中的权威和其对于社会正常秩序维护的职能,而诈骗罪则直接侵蚀的是融入了公民个人财产在内的公共财产;
其次,涉案对象也存在差异。
招摇撞骗罪的受害人群不仅包括金钱等财物型利益,还涵盖了非物质性的权益;
然而,诈骗罪的受害人范围仅局限于个人或集体的财务状况;
此外,实现犯罪的手段亦有所区别。
招摇撞骗罪的被告人需要通过伪造身为国家机关官员的形象及职位的方式来进行欺诈操作,而诈骗罪的作案手法则相对更为多元,各种欺诈手段均可被运用;针对犯罪金额的要求上,招摇撞骗罪并未将诈骗财物价值数量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前提条件,而诈骗罪则对此做出了硬性的要求,具体的犯罪数额标准各有规定;
最后,犯罪目的层面,招摇撞骗罪的被告人可以是出于追求物质财富的目的,也可以是非物质层面的追求。
但是,诈骗罪的被告人则只限于对物质财富(公私财物)的非法占有这唯一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侵犯的客体不同
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一定的职权,而这种职权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规定在现行刑法典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招摇撞骗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者荣誉待遇,甚至为了骗取“爱情”,玩弄异性等。但本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
诈骗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
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
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
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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