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以及针对该判决所提出的抗诉,其期限设定为十个自然日内;而针对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及相应的抗诉则必须在五个自然日内完成,自接到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因此,由检察机关行使的刑事抗诉权所能要求的时期,也即检察院申请刑事抗诉的最长时间限制被明确为十天。
抗诉,主要是以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作为其核心使命的一种关键形式。
具体来说,抗诉可以通过依照上诉程序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这两类不同的提出途径来实现。
换言之,对于尚未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同级别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在规定的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意见。
而对于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存在错误,便可以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向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下级人民依法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重新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230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二、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1、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两种情况: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财物遭受毁损。
因为只能对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这里所讲的人身权利仅指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的人身权,而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的人身权。
除了人身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诸如交通肇事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附带民事抗诉的时间是多长?”,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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