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关于在校学生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损伤,学校是否有义务对其负责的问题,需依据现实状况进行深入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若涉事学生为无行为能力者或限制行为能力之人,且其在接受学校或其他教育咨询机构教育以及日常生活过程中遭遇人身损害,而相应学校或教育咨询机构未能完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时,则该校理应对此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然而,如果学校可以证明其已尽职尽责地实施了教育和管理措施,那么校方便无需担负责任。
此外,当伤害系由于校外第三方施以所致,且学校未充分履行管理职责之时,则须负担相应补充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不得歧视、厌弃。
二、学生在学校食堂中毒学校要担责吗
学生在学校食堂中毒学校一般要担责。学校食堂没有对外承包情况下,由学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学校食堂对外承包情况下,由承包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学校有责任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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