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扼要地说,劳动合同的解除并非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范畴。也就是说,除非是出现了特定原因(如雇员死亡、企业破产等)导致的劳动合同自然到期未被续签,否则都将被视为劳动合同的终止。而当劳动合同尚未达到其预设的终止日期时,任何一方(无论雇员还是用人单位)若有解约意愿,均属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就是说,解除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合同截止日期之前,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单独或者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如何开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不可列明不利于劳动者再就业的负面原因,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内容不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或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情况的描述。
如果离职证明上列示了对于劳动者不利的信息或者评价,那么就侵犯了劳动者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原单位没有权利在离职证明中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品行、工作态度等进行评价,如果出具离职证明中存在此类内容的,法院都支持劳动者重新开具离职证明的诉求。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解除劳动关系是合同终止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