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履行决定书内容包括是什么
关于代履行决定书的内容,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明确载明相关当事人的名字或单位、具体地址等基本信息;其次,阐明代履行的背景及其主要原因和相关依据,同时陈述代履行的具体实施途径以及开展的时间段;最后,要详实列举出代履行的标的物以及其所需花费预算,以及担任代履行任务的特定机构或人员等详细信息。
所谓“代履行”,通俗而言即指当义务人未能尽责履行法律、法令以及各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所规定之责任,亦或是未按行政行为中有关要求切实办理时,则由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或是具备特定资格的第三方实体协助并代办有关事项,以期达到相同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代履行决定书内容包括什么
代履行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代履行的标的、费用预算及代履行人等。代履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代履行决定书内容包括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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