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的房产房产证上能只办一个人的名字吗

最新修订 |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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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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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共有房产,房产证上可仅登记一方姓名。我国法律未限制不动产权证书上姓名数量。婚姻期间购买的房产,无论是否只登记一方名下,通常视为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包括实际财物和抽象财产。处理财产分割时,应依法公平评估分配。特定情况下,如继承或赠与房产时指定归属,则不视为共同财产。
夫妻共有的房产房产证上能只办一个人的名字吗

一、夫妻共有的房产房产证上能只办一个人的名字吗

夫妻在购房过程中所签订的不动产权证书上,可以仅记载其中一人之姓名。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对不动产权证书上所记录姓名数量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当夫妻中的任意一方购买房屋时,如若双方之间未曾明示约定或未能提供具有充分说服力的证据以证明购房款项全部由单方面承担,则即便不动产权证书上仅仅列明了配偶之姓名,甚至仅将该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亦可判定此房屋应视为夫妻双方之共同财产

通常而言,下列情形所涉及的房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结婚期间,夫妻双方使用共同财产购买所得的房产;

2、一方通过法定继承或受赠取得的房产;然而,如若继承赠与房产的特定方明确表示只愿将该房产归属自己所有,则该种情况不在此限;

3、尽管购买房产的时间发生在婚前,但不动产权证书上却同时列明了夫妻二人之姓名的房产;

4、一方之个人财产,但经夫妻双方协议将其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者;

5、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产;但同样地,若父母中有任何一方明确表示仅愿意将房产归属于己方子女所有,则此种情况同样不在认可范围之内。

夫妻共同财产,乃指在法律层面被确认的,结婚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持有的财产。

该等财产既包括可以实际触及到的物质财物、资金资产,还涵盖了一些抽象意义上的财产概念。

在处理财产分割事宜时,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意见,按照公认的度量标准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估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有的车房产被一方出售,是否有效

夫妻共有的车、房产被夫妻一方出售,第三方善意取得的,该买卖行为有效,夫妻另一方主张追回的,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第三方不构成善意取得,该买卖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三方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情形:

(一)第三方购买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而非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第三方。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与买受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以不知情或不同意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共有的房产房产证上能只办一个人的名字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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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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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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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共同财产的。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二、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扩展资料:婚后共同买房财产分割:根据我国《权证入手。也可能将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也可能登记在儿媳名下,也可能两个子女名字都登上。
1、在购房时,一方父母出钱买房,如果是在全额付款的情况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此房产。
2、如果购房,父母只出了首付款,剩余的房款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的,离婚时会将房子归产权登记人名下,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房贷及房子部分,由得到房子的一方按比例偿还给未得到房子的一方。
3、一方父母出钱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如果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分割时先认定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一方父母婚前出资买的,出资的一方有有权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割该房屋。
4、一方父母出钱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如何分割呢?首先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可根据双方约定的比例份额进行分割,没有约定,按实际双方应得比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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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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