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有的房产房产证上能只办一个人的名字吗
夫妻在购房过程中所签订的不动产权证书上,可以仅记载其中一人之姓名。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对不动产权证书上所记录姓名数量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当夫妻中的任意一方购买房屋时,如若双方之间未曾明示约定或未能提供具有充分说服力的证据以证明购房款项全部由单方面承担,则即便不动产权证书上仅仅列明了配偶之姓名,甚至仅将该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亦可判定此房屋应视为夫妻双方之共同财产。
通常而言,下列情形所涉及的房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结婚期间,夫妻双方使用共同财产购买所得的房产;
2、一方通过法定继承或受赠取得的房产;然而,如若继承或赠与房产的特定方明确表示只愿将该房产归属自己所有,则该种情况不在此限;
3、尽管购买房产的时间发生在婚前,但不动产权证书上却同时列明了夫妻二人之姓名的房产;
4、一方之个人财产,但经夫妻双方协议将其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者;
5、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产;但同样地,若父母中有任何一方明确表示仅愿意将房产归属于己方子女所有,则此种情况同样不在认可范围之内。
夫妻共同财产,乃指在法律层面被确认的,结婚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持有的财产。
该等财产既包括可以实际触及到的物质财物、资金资产,还涵盖了一些抽象意义上的财产概念。
在处理财产分割事宜时,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意见,按照公认的度量标准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估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有的车房产被一方出售,是否有效
夫妻共有的车、房产被夫妻一方出售,第三方善意取得的,该买卖行为有效,夫妻另一方主张追回的,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第三方不构成善意取得,该买卖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三方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情形:
(一)第三方购买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而非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第三方。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与买受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以不知情或不同意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共有的房产房产证上能只办一个人的名字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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