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交车上摔倒了司机需要负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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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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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交车上不慎摔倒,司机是否担责需视情况而定。若摔倒由乘客自身原因如忽视路况、身体疾病或第三方推搡所致,司机通常不担责。若因司机疏忽如急刹、变向不当导致,司机及其公司需赔偿。若双方均有责任,则按实际情况分配。根据《民法典》,公交公司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
在公交车上摔倒了司机需要负责任吗

一、在公交车上摔倒了司机需要负责任吗

在公共交通工具(如公交车)上车过程中发生意外跌跤现象时,是否应当由该车辆驾驶人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需依据造成事件发生的诸多因素及具体情境进行判定。

以下列举了可能导致这个情况出现的几个关键点:

首先,倘若摔倒情况完全系由当事人本人因素所致,例如因为忽视路面状况选择跳跃,本身就患有某些身体疾病或者受到第三方刻意推搡等等,此类事件在多数情况下,驾驶员无需对此类事件负起主要责任

其次,若摔倒情况确因驾驶员疏忽大意,以贸然急刹、突然变向之类不当行为而引发,此时,驾驶员及其所属公司或将面临向当事人进行相应赔偿的法律责任;

最后,倘若摔倒情况系由当事人与驾驶员二者的行为共同作用所导致,则双方应当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责任分配,若无法达成共识,可考虑诉诸于司法途径

另外,根据我国现行颁布之《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与公共汽车公司间形成了明确的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身为运输服务方对于保障乘客安全抵达目的地有着不可逃避的法律义务。

如若驾驶员存在恶意为之或重大过失行为,亦或是存在明知故犯行为的话,不仅驾驶员个人须承担责任,公交公司也可能连同承担弥补损害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二、在公交车上摔伤如何理赔

只要旅客在车上受到的伤害不是因为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不是自身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都得承担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在公交车上摔倒了司机需要负责任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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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时,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为依据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其包括如下内容:
1、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时,其构成要求四个条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2、主观上有过错是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
如果行为人的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能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缺少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要件,即使行为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应当把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根据。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由原告一方承担,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诉讼中原告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将依法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其包括如下内容:
1、过错推定原则
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
(1)国家赔偿责任;
(2)用人者的责任;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致害责任、雇主责任和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4)物件致害责任;
(5)医疗事故责任;
(6)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以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情形。
2、过错推定责任构成要件。
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其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仍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只不过主观过错适用推定确定。但被告也可举证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免除承担赔偿责任。
3、过错推定责任的举证。
原告在时只需证明:一有违法行为,二有损害事实,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这三个要件的举证责任完成之后,法官直接推定被告有过错,不要求原告提供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据,而是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它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的过错,可以使受害人免除了部份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因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行为人也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诉讼中,被告如果证明不足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推定过错成立,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责任的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规定的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包括如下内容:
1、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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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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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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