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采集血液危险罪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一)沾染献血者、供血浆者或接受输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梅毒螺旋菌,亦或是其他可通过血液途径传播的病原体的;
(二)致使献血者、供血浆者或接受输血者产生严重的贫血症状、造血功能受损乃至其他器官组织遭受损伤引发功能异常等身体损害的;
(三)其他可能对他人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情节处理方式。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由什么构成
一、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集血液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3、主体要件,主体为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的部门;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二、采集血液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三、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非法采集血液危险罪立案标准如何确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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