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上班途中撞人,单位有责任吗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上班期间驾驶车辆致他人受伤的情形,通常并不被视为职务行为,因此公司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此类事件中,保险公司在其限定范围内有能力进行赔偿,那么应由该保险公司负起责任。
此外,若是由于雇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雇主作为雇用方则有义务对此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
若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者带来了雇员的人身伤害,受害人有权选择要求第三者或雇主单独或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在雇主已承担清偿责任之后,亦可向第三者行使追索权。
若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身受损伤,而发包人、分包人已知晓或应当知晓担任此项工作的雇主无相应的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则承包人和雇主须对雇员承担相关的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员工在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关于“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员工上班途中撞人,单位有责任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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