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两种措施所适用的具体情况存在差异。
首先是拘留措施的应用条件,即拘留的对象应为现行的违法者或具有重大作案嫌疑者;此外,此时必须符合法定的一种紧急事项。
其次是逮捕措施的应用条件,即要求证据确凿证实有犯罪行为的真实发生;同时,需要预计可能会因此判处徒刑以上的处罚;如果仅仅通过采取监视居住等方式还无法有效防止社会危害的继续蔓延,那么就有必要实施逮捕措施。
第二,对于有权决定拘留以及有权批准、决定逮捕的机构,两者均存在明显区别。
在一般的刑事案件处理当中,决定及执行拘留的权力通常由公安机关承担。
然而,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若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则需要由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第三,两种措施在实施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羁押时限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拘留的羁押期间通常设定为14天,但最长可以达到37天;而在逮捕之后的侦查阶段,羁押期规定为2个月,但如遇特定情形,可相应地予以延长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逮捕和拘留的区别有哪些
拘留和逮捕的区别有:
1.执行地点不同。刑事拘留的执行地点在拘留所,而逮捕的执行地点在看守所。
2.决定机关不同。刑事拘留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逮捕的决定机关是检察院和法院。
3.羁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最长只能羁押三十七天,而逮捕后的羁押期最长可以达到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逮捕和拘留有什么区别”,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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