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转建设用地怎么批

最新修订 | 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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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改造农用地产权为建筑用地,需向国土资源局、建设及规划部门提交申请,获选址意见书并缴规费后,核发用地预审报告书。完成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及缴费,向原预审国土资源局提正式申请,经各级政府审核通过后方可获正式批复。涉及农用地转用需办理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用须经国务院批准。其他农用地转用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次,由原批准机关或其授权机关批准。
基本农田转建设用地怎么批

一、基本农田转建设用地怎么批

改造农用地产权作为建筑使用地,首先必须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以及规划部门提交用地申请。

经过审核,如若符合相关要求,将会颁发选址意见书。

取得declaratorypermit后,用地单位需依法缴纳选址规费

紧接着,我们需要为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此后,依照程序进行项目的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同时还需要缴纳各项审批所需之费用。

完成所有步骤之后,申请人可以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待各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方能获得正式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在建设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就应当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化为建设用地时,则必须得到国务院的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划定的城市及乡村、集镇建设用地大范围以内,为了更好地实施该项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之外的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话,就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次进行,且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进行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基本农田养殖场强拆如何办

在基本农田上不得建造养殖场,所以基本农田上建的养殖场本来就应当被拆除,如果建造人没有按照规定拆除的,是可以强拆的。但是强拆前,需要按照调查取证、陈述申辩、下达建筑物性质认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法定流程,并经过法定的复议和诉讼期限才能强拆。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基本农田转建设用地怎么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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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51号)明确规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结合土地用途区确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将县级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一步落实到地块。
因此,可以看出,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有密切联系: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同样都是主要由耕地构成,都要实行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一般都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绝大部分都属于基本农田。同时,二者又有区别:基本农田是地块概念,必须落实到具体地块,一般由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落实,划定到地块;基本农田保护区则是区域概念,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以基本农田为主,但并非都是基本农田,除了基本农田外,还可能有少量零星的一般耕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由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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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用的耕地隶属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因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限定精神,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2、占用的耕地隶属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限定要求的情况下能够用于建养殖场。《畜牧法》第三十七条限定:“国家支持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准则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事实上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乡下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时限期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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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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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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