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罪认罚告知书签字了说明什么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当犯罪分子在认罪认罚协议或具结书上签字后,这并不意味着其所面临的量刑已被完全确定下来。
实际上,此类情形下,其量刑应以人民检察院的处罚建议为准。
根据我国生效的《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在涉及到认罪认罚的案件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须依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在此前提下,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会参考并采纳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提出的指控罪名与量刑建议。
其次,认罪认罚制度究竟能给罪犯带来哪些明显的益处呢?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答:
首先,认罪认罚能够让犯罪者享受到从轻、减轻甚至减免刑事处罚的待遇;其次,这种行为也可能使当事人避免被拘留、逮捕以及判刑等负面后果。
当然这些益处的实现是基于犯罪者不同程度的配合和悔过。
具体来说:
(1)若犯罪者选择认罪认罚,那么他们便相当于开启了一条通往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的绿色通道,能够获得量刑方面的“优惠”。
针对那些确已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在建议量刑过程中提出具备确定性的量刑结果,而法院在进行最终判决时,通常会选择接受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换句话说,当犯罪分子在审查起诉环节签署认罪认罚协议或具结书时,他们便能预测到自己所可能遭受的相对确定的量刑幅度。
如果他们对该幅度表示认同,并签署相应的文件,那么他们可以预见法院将在该可预测的幅度范围内对其作出量刑判决。
(2)对于那些认罪认罚但未达到减轻处罚情节标准的犯罪者,犯罪事实虽然较轻但是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及建议。
此外,对于犯罪情节确实轻微无需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者,可以适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除刑事处罚。
(3)主动认罪相较于被动认罪更加优秀,尽早承认罪责优于晩些时候才开始承认;彻底认罪优于有所保留地认罪;稳定的认罪态度优于摇摆不定的认罪。
(4)对于那些曾经有自首或者坦白情节,同时又愿意认罪认罚的犯罪者,法院应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在量刑方面赋予他们更为宽广的从宽空间。
(5)同时,认罪认罚还有助于改变强制措施并为适用缓刑创造有利条件。
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都有认罪认罚之意,且公安机关认为无社会危险性,那么他们就应当停止向检察院申请审查逮捕。
对那些已经申请逮捕的案例,如果检察院认定无社会危险性,他们就应该停止批准逮捕。
此外,在执行逮捕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都有认罪认罚之意,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审查羁押是否必要。
如果发现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应当立即转变成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二、认罪认罚量刑可以减刑多少年
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轻处罚。可以给予10%到30%的减轻幅度适当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认罪认罚告知书签字了说明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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