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成植物人另一方可否处理家产
在婚姻关系中,任何一方均无法独立行使对于共有财产的处理权。
若有配偶一方擅自对共同拥有的财物进行任意处置,其结果将会如何呢?具体而言,如下两种情况需要我们进行讨论:
首先,对于夫妻一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共同所有财产的情形,如果涉及的金额相对较小,那么这种行为应被视为合法有效,因为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来处理共同财产;
其次,当涉及的金额较大时,如果配偶一方擅自进行了处分,另一方则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项处分,并确认其为无效行为。
然而,如果受让人是以善意且支付了合理价格的方式获得了该项财产,并且该处分行为已经生效,那么另一方就不能再申请撤销该项处分。
但在此种情况下,配偶一方仍需对其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一方成为被执行人另一方有影响吗
夫妻一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对夫妻另一方一般是没有影响的,主要是影响子女就读学校的选择,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一方成植物人另一方可否处理家产”,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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