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商标转让多少钱合适

最新修订 | 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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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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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标转让手续费用因情况而异。普通注册商标转让费用较低,但成功转让可能需支付数万元。市场平均价格在2万至5万元间,低于1万元的属特例。部分商标网站提供特价转让,最低可达6千元。无论哪种方式,须遵循法定程序并签订合同。常见的形式是合同转让,需确保双方签署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
自己的商标转让多少钱合适

一、自己的商标转让多少钱合适

关于商标转让相关手续所需的收费标准如下所示:

尽管每一项注册商标仅需支付数百元不等的费用,然而进行一次成功的商标转让则可能需要支付高达数万元的代价。

当前,市场中商标转让的平均价格大致介于两万元至五万元之间。

尽管在市面上存在一些价格低于一万元的商标可供选购,但这些价格往往属于特别优惠之列。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商标网站时常会提供大量的特价商标转让服务,其中部分商标的售价甚至低至六千元。

然而,无论选择何种方式进行商标转让,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签订相应的转让合同

商标转让主要包括三种形式:

合同转让、继承转让以及因行政命令引发的转让。

其中,最为常见的便是合同转让。

在与商标持有人进行直接交易时,务必确保双方签署了合法有效的商标转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二、自己的商标为什么还受罚?

自己的商标还受罚,可能是因为该商标已经过了保护期限,且所有权人未办理延展手续而导致权利丧失,所引起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办理续展手续。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自己的商标转让多少钱合适”,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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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那么如何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
第一种情况,购买已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房屋成交价1.5的契税、5元印花税外,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二种情况,购买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可按不高于原购房价格来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淡须满足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
购买人所购置的二手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所购房屋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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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房屋成交价1.5的契税、5元印花税外,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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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按不高于原购房价格来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淡须满足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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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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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房屋成交价1.5的契税、5元印花税外,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二种情况,购买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可按不高于原购房价格来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淡须满足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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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房屋成交价1.5的契税、5元印花税外,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二种情况,购买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可按不高于原购房价格来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淡须满足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
购买人所购置的二手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所购房屋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股权转让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权转让的适用条件
一、股东之间主动转让股权
第七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也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形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
第三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可见,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不需要履行股东会的决议程序,只需股东将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从而绕开股东会无法或者很难着开的难题(新公司法第38条删除了股东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的职权),由旧公司法的股东会的集中统一决策权转变为新公司法的股东个体的分散个别同意权,充分体现了资本自由流动的原则。此处出让股东的通知义务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书面通知的转让事项应当包含拟受让人、拟转让价格、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等,以便其他股东作出合理判断,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因股权的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权作为一项民事财产权利,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股权的强制执行是是指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在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的一种强制性转让措施。
因股权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除应符合一般股权转让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或受下列因素的限制:
1、有强制执行的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及其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上列执行依据应当具有给付内容,否则不应作为强制执行股权的依据,不能扩大解释。
2、执行时履行通知义务。保护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依法放弃了优先购买权的,才可强制执行转让。
3、股权强制执行的范围应限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用。
四、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
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所谓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议决议事项与股东有重大利害关系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收购其股权,也即退股,它是对股权转让的特殊救济途径。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因股东间的压制,公司僵局及股东个人情况的变化等使得以退股为目的而发生的诉讼逐渐增多,但法律又无明文的规定或其它的救济手段,针对上述现状,新公司法突破了传统的资本制度的理念引入了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作为股东股权转让的特殊救济途径,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精神,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条件在实体上应当符合法律三种情形之一;在程序上要求,提出异议回购请求权的股东必须是在股东会上对上述事项的决议投了反对票的股东,其他股东则无权行使该项权利。
五、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法定转让。
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死亡后其遗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股东的出资作为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也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了股权,依法享有资产权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各项股东权利。同时新公司法在这里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了除外的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与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如果股东不愿意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那么在制定公司章程或依法修改公司章程时,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如果是这样,那么,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在继承该股东的出资额后,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
该怎么转让烟台经济适用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按照国家现行法律,经济适用房在购买5年内不得交易。
经济适用房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那么如何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
第一种情况,购买已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房屋成交价1.5的契税、5元印花税外,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二种情况,购买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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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人所购置的二手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所购房屋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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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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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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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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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经转商,经适房转哪种方式更合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在现在越来越普遍了,因为以前就有相关的信息称经适房将来不能再上市出售,无论这个消息是否可靠,这个问题都引起了我们手中握有经济适用房的人的关注,以下是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手续。
1.首先您的经济适用房必须把抵押贷款还完,也就是您如果是当时贷款买的房,就去银行提前还下款。
2.确定您的房子已满五年,看契税发票,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是转不了商品房的。
3.必须要过下户,条件是过到非本人名字下,(同一户口不允许过户)也就是不能过给结了婚的爱人,孩子等,如果已单立户的可以过给父母,或者过给岳父,岳母,或者亲戚,都是可以的。
4.必须交一个综合地价款,(部分地区称之为土地出让金),是合同价的10%。以昌平的天通苑为例,最低合同价是每平米3650,朝阳的是5400。这个教给大家怎么算。比如是天通苑地区90平米的经济适用房转商,签订的交易合同价格就是10%=32850元
5.除了综合地价款还一个就是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一般经济适用房都是90平以下,属于小面积住宅,所以只有一个契税,就是合同价的1%就可以了,部分天通苑的经济适用房超过了90平米具体个税,营业税的算法参照另篇文章:2010二手房交易税费指南
6.以上都具备了,您就可以着手准备办理了,首先签订一份交易合同,然后去把网签做了。
7.带上双方的身份证,如果是外地户口的需要带暂住证;以及房产证,房产证复印件,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购房原始发票原件复印件(指的是第一次按2600交易的发票),交易合同(可下载)4份,银联卡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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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转让方承担的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标转让转让方承担的义务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标转让转让方承担的义务有哪些
1、明确受让方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未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作为商标权的受让方是受限的。
2、商标转让费应尽量约定为分期支付,如合同签订时支付部分费用,剩余部分则于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后支付。应避免约定为一次性于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后支付。
注册商标转让转让方享有哪些权利
1、明确受让方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未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作为商标权的受让方是受限的。
2、商标转让费应尽量约定为分期支付,如合同签订时支付部分费用,剩余部分则于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后支付。应避免约定为一次性于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后支付。
受让方应注意
1、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方对于被转让的商标合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专用权是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应作为合同附件。需要提醒的是,受让方不能仅凭转让方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还必须调查转让方是否为商标注册人。
另外,应了解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是否与转让方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一致,若转让方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与被转让商标注册证上的名称和地址不符合的,商标局将驳回转让申请。
2、为了防止出现在同一类商品或服务上存在不同生产者或服务者使用相同商标的混乱现象和消费者的误认。应明确约定商标权人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应当连同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其他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起转让给同一受让人。
3、根据现行法规,发生在后的商标转让不能影响在先的使用许可的效力。被许可人在许可有效期内仍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从而对转让商标的受让方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商标权使用许可状态应明确约定清楚。
4、转让方应保证在转让期间,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股权转让的适用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的适用条件
一、股东之间主动转让股权
第七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也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形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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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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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股权的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权作为一项民事财产权利,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股权的强制执行是是指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在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的一种强制性转让措施。
因股权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除应符合一般股权转让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或受下列因素的限制:
1、有强制执行的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及其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上列执行依据应当具有给付内容,否则不应作为强制执行股权的依据,不能扩大解释。
2、执行时履行通知义务。保护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依法放弃了优先购买权的,才可强制执行转让。
3、股权强制执行的范围应限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用。
四、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
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所谓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议决议事项与股东有重大利害关系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收购其股权,也即退股,它是对股权转让的特殊救济途径。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因股东间的压制,公司僵局及股东个人情况的变化等使得以退股为目的而发生的诉讼逐渐增多,但法律又无明文的规定或其它的救济手段,针对上述现状,新公司法突破了传统的资本制度的理念引入了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作为股东股权转让的特殊救济途径,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精神,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条件在实体上应当符合法律三种情形之一;在程序上要求,提出异议回购请求权的股东必须是在股东会上对上述事项的决议投了反对票的股东,其他股东则无权行使该项权利。
五、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法定转让。
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死亡后其遗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股东的出资作为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也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了股权,依法享有资产权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各项股东权利。同时新公司法在这里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了除外的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与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如果股东不愿意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那么在制定公司章程或依法修改公司章程时,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如果是这样,那么,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在继承该股东的出资额后,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
股权转让的适用条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的适用条件
一、股东之间主动转让股权
第七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也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形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
第三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可见,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不需要履行股东会的决议程序,只需股东将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从而绕开股东会无法或者很难着开的难题(新公司法第38条删除了股东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的职权),由旧公司法的股东会的集中统一决策权转变为新公司法的股东个体的分散个别同意权,充分体现了资本自由流动的原则。此处出让股东的通知义务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书面通知的转让事项应当包含拟受让人、拟转让价格、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等,以便其他股东作出合理判断,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因股权的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权作为一项民事财产权利,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股权的强制执行是是指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在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的一种强制性转让措施。
因股权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除应符合一般股权转让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或受下列因素的限制:
1、有强制执行的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及其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上列执行依据应当具有给付内容,否则不应作为强制执行股权的依据,不能扩大解释。
2、执行时履行通知义务。保护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依法放弃了优先购买权的,才可强制执行转让。
3、股权强制执行的范围应限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用。
四、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
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所谓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议决议事项与股东有重大利害关系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收购其股权,也即退股,它是对股权转让的特殊救济途径。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因股东间的压制,公司僵局及股东个人情况的变化等使得以退股为目的而发生的诉讼逐渐增多,但法律又无明文的规定或其它的救济手段,针对上述现状,新公司法突破了传统的资本制度的理念引入了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作为股东股权转让的特殊救济途径,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精神,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条件在实体上应当符合法律三种情形之一;在程序上要求,提出异议回购请求权的股东必须是在股东会上对上述事项的决议投了反对票的股东,其他股东则无权行使该项权利。
五、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法定转让。
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死亡后其遗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股东的出资作为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也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了股权,依法享有资产权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各项股东权利。同时新公司法在这里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了除外的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与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如果股东不愿意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那么在制定公司章程或依法修改公司章程时,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如果是这样,那么,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在继承该股东的出资额后,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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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自己办理商标转让,商标转让应提交的资料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如何自己办理商标转让,商标转让应提交的资料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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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商标转让申请书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转让人名称(中文):(英文):转让人地址(中文):(英文):受让人名称(中文):(英文):受让人地址(中文):(英文):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外国受让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代理机构名称:商标申请号/注册号:是否共有商标:□是□否转让人章戳(签字):受让人章戳(签字):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填写说明
1.办理转让/移转商标注册申请或转让/移转注册商标的,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转让人/受让人应当按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以下填写说明适用于移转
2.商标转让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提出申请
3.转让人/受让人名称、转让人/受让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转让人/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
4.转让人/受让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并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应增加填写相应行政区划名称转让人/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5.国内申请人不需填写英文
6.外国受让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其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国内接收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详细填写
7.转让前为共有商标或转让后为共有商标的,应当在“是否共有商标”选择“是”;非共有商标选择“否”
8.共有商标申请转让,申请书首页转让人/受让人名称/地址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其他转让人/受让人共有人依次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可再加附页)非共有商标的,不需提交附页
9.集体商标转让的,受让人需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和集体成员名单;证明商标转让的,受让人需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10.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不需填写1
1.一份申请书填写一个商标申请号/注册号1
2.转让人/受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转让人/受让人章戳(签字)”处盖章转让人/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1
3.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为1000元人民币,由受让人缴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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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借钱让父亲写借条合适吗?
如果当事人是自己借钱让父亲写借条是不合适的。而且借条他必须要由当事人自己来书写,而不是由其他人代为书写,或者是由发放借款这一方书写。如果当事人是存在着借贷关系,那么他就必须要在借条上规定的时间之内把借款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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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集体商标不得转让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1)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即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体现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
(2)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反映在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可以提出申请,因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以其集体的名义拥有商标权;
(3)集体商标反映在商标的使用上,表现为,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力,成员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又必须对其集体成员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
(4)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并将之公诸于众,集体成员应相互遵守并受到公众的监督;
(5)集体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
(6)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
(7)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当某一新成员加入时,他就可以因获得成员的身份而使用该集体商标了,这种成员身份是不可以转让的,以这种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权也不得转让;
(8)地理商标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商用土地该怎样转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商用土地该怎样转让问题解答如下, 商用土地怎么转让
一、商用土地转让需要什么条件
在办理土地转让手续过程中,首先要知道哪些土地能转让而哪些不能转让。
土地使用权方式决定了转让条件有所不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房地产的条件。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
权证书,这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才允许转让;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属于房屋建设的,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二是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方可转让。上述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转让房地产项目。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严格限制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证开发建设的顺利实施。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具备的条件。
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要转让的前提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对准予转让的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是由受让方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转让;
第二种是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转让房地产,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是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即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转让后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不补办出让手续。
二、土地转让程序有什么样的程序
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2、审查
接到申请后,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租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转让时需分割建筑物的应有房产主管部门意见。
3、现场勘察
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邻、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
4、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
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府优先购买;价格过高的,可建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
5、填写转让审批表
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
6、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费用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
7、交纳有关税费
8、登记编号
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转让档案、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
9、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三、如何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在土地转让手续过程中,办理过户手续是很重要的一步。
你要去当地国土局,如果是私人土地则带土地使用许可证,如果是集体土地则需要土地所有集体法人代表开具证明以及集体土地使用许可证。
你需要提供详细资料:
①双方协议及其相关证明文件;
②测绘资料及其图纸;
③其他相关资料(各地要求不一样)。
其他问题
①办理土地证后,才能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是办理房产证的前置条件;
②国土部门只收取证书工本费及其相关费用,各地规定不一;营业税、交易税等,由税务部门征收;也有由国土部门代收的情况。
四、农村土地买卖具体手续是什么
现在土地资源越来越稀缺,资本下乡现象也渐渐增多,那么,关于农村土地转让手续中,应该怎么办理呢?
1、农村土地大部分都属于集体土地性质,土地证上有户主名字,但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不能过户,不支持交易。当然生活实际中,也有交易的情况发生,就是买卖双方签订协议交易。但这种交易是不合法的,完全不能得到法律承认。将来发生土地纠纷,是不会支持买家的,即如果将来该地块增值了,那么卖主反悔了,他可以随时向要求拿回土地的使用权,买家打官司必输(卖家最多退你交易当时的地价款)。所以,这种交易是建立在卖家单方面的信用上的。
2、还有少部分农村土地因土地征用或者其他原因,属于出让土地性质。那么就完全可以进行过户交易。具体,买卖双方携交易协议及相关证件至当地国土局办事大厅,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在办理土地转让过程要着重关心这两方面:
1、要清楚知晓该土地性质了解其能否流转,如果依法准许流转,那么就按照法定程序来办理;
2、要订立正式、合法的土地转让合同,以便将来发生纠纷时可以依照法律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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