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车祸打官司怎么办
在此,我要首先明确地告知您,自新规定实施以来,交通管理部门所做出的责任认定仅仅被视为普通的证据材料而已。
若您手中掌握着充足的证据,能够证实在这个认定过程中存在某些问题,那么您完全有权在发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对此提出质疑,而并非必须遵从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
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能会重新进行责任认定。
根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是不考虑你妈妈的过错的,从今年起,该险已经施行同,会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这部分赔付。具体的额,是要依据你的法医鉴定结果来计算的。打官司首先要准备证据,然后写诉状等,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至于你是否需要聘请律师,则要看你自己,当然现在法律程序相对复杂,可能请个律师会更加有利于事务的解决。
发生车祸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的算立案。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发生车祸打官司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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