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租户有补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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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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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涉及房产拆迁时,租户同样享有补偿权益。如果被拆迁方解除了与承租者的租赁关系或提供了重新安置条件,拆迁方需对被拆迁方进行补偿。若双方在处理解除租赁关系上无法达成一致,拆迁现场工作人员将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解决。确保租户权益的同时,也保障了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屋拆迁租户有补偿吗

一、房屋拆迁租户有补偿吗

若涉及到房产的拆迁事项,那么租户也是享有补偿权益的。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被拆迁方而言,如果其与房屋承租者解除了租赁合同关系,或是对承租者提供了重新安置的条件,则拆迁者应对被拆迁方给予相应的补偿。

然而,若在处理解除租赁关系方面,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者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拆迁现场工作人员将必须采取产权调换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房屋拆迁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办

1、因拆迁而产生的租赁合同纠纷产生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

2、如果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3、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出租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在出租方与承租方的《租赁合同》当中,一般都会有对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的约定,因此承租方只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支付租金的,出租方可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拆迁租户有补偿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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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租户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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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租户有补偿吗?
房屋被拆迁租户一般也可以获得拆迁补偿,如果在房屋租赁协议之中明确约定租户没有补偿,那么承租方无法获得拆迁补偿金。对房屋拆迁租户有补偿吗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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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中承租人怎么办,房屋拆迁中承租人有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一、房屋拆迁中承租人怎么办201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承租人从被拆迁人中出来,单独在拆迁法律规范中规定了承租人在拆迁法律关系的的权利和义务,与1991年3月22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较,承租人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如果承租人与产权人不能就拆迁补偿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不能就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与拆迁人不能就房屋拆迁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房屋的拆迁补偿应当按照产权调换解决,原租赁合同应当修改。因此在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承租人的地位从属于所有人,根据其与所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的规定及意思表示来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其权利和义务从属于其与产权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的规定及在拆迁过程中双方的意思表示。房屋拆迁中承租人可以采取以下做法:
(一)承租人与产权人或者拆迁人不能就拆迁补偿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承租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起拆迁裁决申请,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二)是承租人对拆迁裁决具有的提起司法审查权利,即承租人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对拆迁人、产权人拒绝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拆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时,其可以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三)是承租人可以的按照自己的意见处理自己在拆迁中的权利和义务。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承租人在拆迁中可以的以自己的名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根据自己对拆迁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决定自己对拆迁法律关系的影响。
二、房屋拆迁中承租人有哪些权利根据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人的权利主要有:
(一)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
(二)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
(三)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出租人、拆迁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协议;
(四)对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事宜,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五)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六)对拆迁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七)对拆迁人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拆迁的,承租人有权利要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八)对强制拆迁的决定可以提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九)其他承租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房屋拆迁中承租人怎么办,房屋拆迁中承租人有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一、房屋拆迁中承租人怎么办201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承租人从被拆迁人中出来,单独在拆迁法律规范中规定了承租人在拆迁法律关系的的权利和义务,与1991年3月22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较,承租人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如果承租人与产权人不能就拆迁补偿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不能就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与拆迁人不能就房屋拆迁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房屋的拆迁补偿应当按照产权调换解决,原租赁合同应当修改。因此在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承租人的地位从属于所有人,根据其与所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的规定及意思表示来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其权利和义务从属于其与产权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的规定及在拆迁过程中双方的意思表示。房屋拆迁中承租人可以采取以下做法:
(一)承租人与产权人或者拆迁人不能就拆迁补偿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承租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起拆迁裁决申请,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二)是承租人对拆迁裁决具有的提起司法审查权利,即承租人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对拆迁人、产权人拒绝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拆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时,其可以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三)是承租人可以的按照自己的意见处理自己在拆迁中的权利和义务。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承租人在拆迁中可以的以自己的名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根据自己对拆迁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决定自己对拆迁法律关系的影响。
二、房屋拆迁中承租人有哪些权利根据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人的权利主要有:
(一)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
(二)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
(三)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出租人、拆迁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协议;
(四)对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事宜,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五)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六)对拆迁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七)对拆迁人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拆迁的,承租人有权利要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八)对强制拆迁的决定可以提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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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租户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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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合同的规定收取房租。
二、有权决定在租赁期满后是否继续将房屋出租。
三、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承租人将房屋转租。
四、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有权责成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五、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出租人有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权利。如果因此而造成出租人的损失,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承租人违反规定的行为有:
1、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是与他人调换使用;
2、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改变用途(拆改房屋结构有可能造成房屋危险,改变用途则是违约行为);
3、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
4、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5、故意损坏承租的房屋;
6、法律、法规规定要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其他行为。此外,如果出租的是公有住宅,而承租人没有的理由,将房屋空关达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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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租户有补偿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租户有补偿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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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事宜,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五)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六)对拆迁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七)对拆迁人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拆迁的,承租人有权利要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八)对强制拆迁的决定可以提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九)其他承租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房屋拆迁后房屋出租合同还有效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拆迁后,房屋租赁关系仍然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出租人不能以此为理由终止租赁合同,但由于以前的房屋被拆除了,所以承租人可以住在补偿安置的房屋里。如果补偿安置的房屋和以前的房屋条件不一样,双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租金。如果不符合原来的用途,承租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如果房东同意该租客继续租用该房屋,比如未要求搬出该房屋并继续接受你们支付的租金,可以认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合同性质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建议保留租金收条等支付租金的凭证。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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