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这项资金是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负债,而在无特别书面协定的前提之下,便应毫无疑问地将其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债务,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偿还义务。
若是夫妻中的一方能够成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已有明文规定该笔债务只由单一方承担责任;
又或者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做出明确划分的情况下,例如男方或女方的任一方对外承担的债务,且第三者已知晓这一约定的情况下,那么该方就应该使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进行清偿。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当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有效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时,若债权人以此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男方父母出钱买的房子,离婚后如何分配
1、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若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贷款购房,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还贷,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这种情形可以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处理不成,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但产权人应就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及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对一方做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可视为出资方对配偶一方的赠与,并已通过物权登记行为实际履行。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由夫妻双方均等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男方父母出资做生意亏本离婚要还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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