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侵犯人格尊严的诉讼案例中,律师费用通常由请求代理的一方负担,除非侵权行为者和受害者双方事先已达成了其他协议。
若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就律师费用的负担问题做出了明确的约定,且该约定是其真实意愿表达,并且没有违反任何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禁令,那么法院应当认定并尊重这一约定的法律约束力。
对于具体的律师费金额,应由律师和委托方共同商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律师所投入的实际工作时长、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以及委托方的经济承受能力等。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口头约定的定金并已经支付定金的,视为定金合同成立,定金具有担保作用,如果是支付定金的一方反悔,定金不予退还,收受定金一方反悔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口头约定的律师费谁承担有法律效力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