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罪会面临什么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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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恶意诉讼若未构成犯罪,视情节可罚款或拘留。虚假诉讼干扰司法或侵犯权益,将构成犯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罚金。情节严重者,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
恶意诉讼罪会面临什么处罚

一、恶意诉讼罪会面临什么处罚

若恶意诉讼尚未构成犯罪,依据情节轻重,应施以罚款或拘留之惩罚措施。

当虚假诉讼行为对司法秩序产生干扰,或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犯时,便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行,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处罚。

若情节更为严重者,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处,以及罚金的附加处罚。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恶意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首先,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恶意诉讼罪,只规定了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即可立案。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恶意诉讼罪会面临什么处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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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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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务人在诉讼期间有转移财产行为的,视为恶意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全后债务人就不能处置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可以向提起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一般没什么影响的,承担责任的是公司,具体来说就是公司资产赔偿,只有在公司恶意转移财产或注销的时候,才会追究股东的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变化,并不会引起公司法律(组织)形式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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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的处罚方法
恶意诉讼的频繁发生已引发了诉讼的巨大负面效应,防范与惩治恶意诉讼刻不容缓。笔者认为,规制恶意诉讼应坚持防范与惩治相结合,既要从源头上控制诉讼程序的启动,防止诉权的滥用,又要完善惩罚机制,根据其情节及后果的严重性及时给予司法处罚、追究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一)强化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使用
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作为制裁恶意诉讼的现行法律依据,理应发挥其应有的预防和制裁作用。在诉讼尚未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初始阶段,恶意诉讼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后,除驳回起诉承担诉讼费,还要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司法措施处罚恶意诉讼者,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付出相应的代价,发挥司法处罚的预防、教育和制裁功能,让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成为预防和规制恶意诉讼的第一道防线。
对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使用应建立事后处罚机制。鉴于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查明和发现可能发生在诉讼之后,因此应不仅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适用处罚,还应当延伸到诉讼之后的合理期间内。比如可以规定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2年内发现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诉讼行为的,应当进行处罚。在处罚的程序上也应当改善。一是实行法院依职权处罚和当事人启动申请处罚相结合。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监督作用,让处罚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在处罚方式上应采取决定书的方式。明确命名为“恶意诉讼处罚决定书”,写明查明存在恶意诉讼行为的事实,适用处罚措施的依据等,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复议。
(二)建立恶意诉讼侵权责任制度
恶意诉讼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会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而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只是公法上的不利后果,无法起到对受害人救济的功能。“有损害必有救济”的司法原则要求建立恶意诉讼侵权赔偿制度才是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列举恶意诉讼侵权类型,让我们失去了规制恶意诉讼的具体的实体法规。恶意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过错侵权行为,其侵权责任的成立除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外, 还需要特别关注损害后果和赔偿范围。因恶意诉讼不仅能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也能造成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因此应坚持对损害全面赔偿的原则,将受害人所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等合理的财产损失以及因恶意诉讼造成的精神损害都纳入侵权赔偿的范畴,由恶意诉讼者承担必要的民事侵权责任。恶意诉讼侵权责任就是要对恶意诉讼者施加财产责任等不利后果,既达到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制裁其不法行为,遏制恶意诉讼行为的效仿和蔓延,成为预防和规制恶意诉讼的主要方式。在案例3中,甲就可以起诉乙,主张因乙恶意诉讼行为遭受被拘留而造成的各种损失。
(三)立法完善恶意诉讼的刑事处罚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并没有将恶意诉讼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实践中若需要对此定罪则通常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造成定罪的不统一,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而且上述刑罚仅针对恶意诉讼的手段行为,并不能涵盖全部的恶意诉讼行为,客观上放纵了恶意诉讼者。笔者认为,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罚的发动必须作为防卫社会的最后手段,并且对该行为来说刑罚具有不可避免性。 如前所述,恶意诉讼作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之严重已值得动用刑罚措施予以制裁,以国家的名义给予最强烈的否定性评价。恶意诉讼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和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二者当中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最为基础和重要,其受到侵犯的危害性也更大,且恶意诉讼对司法秩序的破坏也是必然的,因此应在妨害司法罪中对恶意诉讼单独定罪量刑。 但并不意味者只要符合恶意诉讼就要受到刑事处罚,只有那些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才会受到刑事处罚,这才能发挥出刑罚的威慑和警示作用,使其成为规制恶意诉讼行为的底线堡垒。
(四)弥补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缺陷
一是加大民事诉讼的立案审查力度。在立案时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还要适度审查事实理由及证据,严把诉讼程序的启动关,阻止大量恶意诉讼进入诉讼程序。但在立案审查时又不能设置过高的标准,否则会矫枉过正,造成正当的诉权行使被阻挡在诉讼外。二是完善诉讼调解制度。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尤其是当事人相互配合轻易达成的调解协议,加强合法性审查,防止当事人利用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是强化法官的职权探明权,对自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审查,保证裁判、调解依据的事实真实、调解协议内容合法。
(五)建立诚信、法治的社会环境
恶意诉讼是非诚信的社会环境对司法界的侵蚀,要想减少这种违法行为,就应该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社会公德及其真正的法治环境,根除恶意诉讼的心理动机,从根源上减少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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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96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原168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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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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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工资面临什么处罚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恶意拖欠工资面临什么处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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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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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合同工超生会面临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各地规定不一样。需要看当事人所在地计生政策的规定。
  不管是哪一个地区违反计生政策相同的一点是,当事人都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罚款,罚款额度以本地政策规定为准。
  其他的处罚,以广东省为例:违反广东省和国家计生政策,当事人会被开除,五年内不能再次被录取和聘用。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期间恶意转移公司财产的处罚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人在诉讼期间有转移财产行为的,视为恶意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全后债务人就不能处置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可以向提起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一般没什么影响的,承担责任的是公司,具体来说就是公司资产赔偿,只有在公司恶意转移财产或注销的时候,才会追究股东的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变化,并不会引起公司法律(组织)形式的变化。 公司在诉讼期间,变更法人代表,只要公司存在,就不影响诉讼活动的。诉讼期间,诉讼主体是公司法人,而不是法人代表,公司在诉讼期间,变更法人代表,,但只要公司存在,就不影响诉讼活动。因此,诉讼期间法人代表可以变更,但变更后要及时向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若是遇到公司改名的情况,需要原告向提出申请变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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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会面临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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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是恶意诉讼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有共同的
1、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过错或恶意,其行为均具有违法性。
2、行为人均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为追求目的。
3、行为人都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隐蔽性。
4、行为人非法目的的实现都有赖于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诉讼的合法外衣被行为人恶意利用。但两者又有各自的特征:⑴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⑵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已达到迷惑和法官的目的;恶意诉讼一般是单方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对抗性。⑶侵害的对象不同。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而不会是第三人。⑷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他的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而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可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类。虚假诉讼往往能轻易得逞,关键的原因不是法官愚钝和无能,而是缺少一个机制和程序能够对虚假诉讼进行有效地审查,使得法官无所适从。实践中,法官往往能明显觉察到虚假诉讼者的种种反常举动和现象,有的甚至能够在心里形成确信。但由于司法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被动性和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谋性,按照一般审查程序,法官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查实虚假诉讼案的真相。而法官往往又不希望案件因过分的拖延遭致批评,无奈之下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虚假诉讼案一判了之。这种状况的出现不能仅归责于法官的能力,关键原因是缺少一个能使法官的能力得以施展和发挥的机制和程序。因此,打击虚假诉讼,当务之急应建立虚假诉讼案的识破机制和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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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虚假诉讼处罚是怎样办理的
在我国与他人串通,蒙蔽、欺骗的当事人,我国的司法部门进行拘留办理,按照这类案件的实际权情况进行处罚。追究这类人员的违法事实,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人民法院对这类犯罪人员的罪行和违法记录,进行相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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