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利弊是
在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存在着显著且独特的差异性。
更具体地来说:
首先,隐名股东即那些为避开特定法律规定或出于其他目的,决定借助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公司或进行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文件上却被列为他人投资主体的人士;
其次,显名股东则是指在工商登记资料中得到明确记录,实际上并未实际投入任何资金的股东。
值得注意的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所拥有的权利和应尽的责任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不同:
第一,显名股东具备作为公司股东的法定资格,而隐名股东则无法获得此种资格。
第二,虽然显名股东能够行使公司法赋予所有股东的各项权利,例如投票权、优先购买权等,但隐名股东对这些权益的享有却是有限制的。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协议的效力如何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签订的协议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的就是有效的:
一、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作为协议当事人,必须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应该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作为协议主体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它们的行为能力是不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只有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法人、非法人组织只有在它们的经营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为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如果协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或逃避法律的行为,或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都将导致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协议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协议还应当符合法定形式。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利弊是”,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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