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要件包含哪些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规,该罪名的构建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首先,从犯罪客体来看,该罪针对的是有损于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资金运用和收益权力的行为,犯罪的对象为本单位的实际货币资产。
其次,从犯罪行为客观层面分析,其表现形式为行为人借助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之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出借给第三方,且涉案金额较大,如金额符合本罪定罪标准(超过三个月未予偿还),又或者虽然未达到此标准,但涉案金额较大,且行为涉及到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等情况。
再次,从犯罪主体角度出发,本罪的实施者应为特定人群,即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的在职员工,他们必须排除国家公务人员的身份,因为具备国家公务人员身份的人士,无法成为本罪的实施主体,仅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实施主体。
最后,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只能是故意为之,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正在挪用或出借本单位的资金,同时也清楚地知道自己是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但仍坚持这样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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