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涉及开设赌场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严厉查处和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存在在计算机互联网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充当代理人,从而接受下注等相关情况时,均被视为本法案中对开设赌场罪行的法律定义。
针对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进行的聚众赌博行为,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并达到特定标准,则应当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予以立案追诉:
(1)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员参与赌博活动,且抽头渔利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5000元以上;
(2)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员参与赌博活动,赌资总额累计达到人民币50000元以上;
(3)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员参与赌博活动,参赌总人数累计超过20人;
(4)组织10名及以上中国公民前往境外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取回扣或介绍费用;
(5)其他符合聚众赌博罪行特征,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网络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网络开设赌场罪获利三千够立案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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