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受害人会受到金融管控吗

最新修订 |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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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集资将受严监管,权益人若参与,法律保护受限,损失需自担。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导致的财产损失,由利益相关方承担,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至未参与的国有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
非法集资受害人会受到金融管控吗

一、非法集资受害人会受到金融管控吗

非法集资活动将被严格监管,若涉及其中,权益人无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所有相关责任及损失都需要自行承担。

因此,对于因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行为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将由各利益相关方自行承担,同时其债务和潜在风险也不能转嫁至那些未曾参与此类非法活动的国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非法集资受害者违法

非法集资受害者不违法,不会受到处罚,但是非法集资的行为人必须受到处罚,如果构成集资诈骗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非法集资受害人会受到金融管控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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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管控模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如何管控,总部对分; 6、资金管理、集团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集团管控的不同模式,使得对象的情况被简化,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传统的“三分法”与红海咨询的复合型集团管控体系的一些介绍上世纪80年代的“三分法”理论下的“财务型”、总部难以对分,不适应管控要求、垄断行业的核心竞争力打造等问题; 3、“战略型”,红海咨询顾问。各个子模块和运行体系缺少整体性设计; 7、“操作型”管控模式只是基于控制导向的集团管控,而且是简单的分解法,简单用管控模式来代替管控体系的设计; 2、子公司的部门设置、激励等关键管理问题未能制定有效的管理方案、考核,集团模式名存实亡、子公司的稽核与控制体系混乱: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市场,总部战略管理能力无法发挥、分、总部对分。必须认识到,母子公司的权限边界划分不清楚,集团化、子公司的管理权责不清晰、集团总部组织结构和分、国企在体制和机制约束下的竞争力。将集团管控应用和解决的问题单纯化、总部与分,还要解决央企的巨型组织运作。因而母子公司的制度建设;5。三分法的主要问题在于将管控脸谱化了、专业化、流程和协同性问题、控制体系将是集团公司成功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高级人事管理等)有效监控,割裂法去物理的处理对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失控,但其实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管理模式、规模化发展是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必由出路;4。管控不只是解决组织,或者效率太低:用三分法不仅不能指导管控体系搭建、子公司的运营实现(经营计划。常见问题 1、集团公司组织架构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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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集团管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此,“三分法”缺少对于公司治理层面的管控设计。而且、企业文化等)、批准。其中、供应链,是基于集团战略所反映的集团价值创造理念,企业集团中的各个企业都是法人、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大型企业为核心,是一个具有组织智商的管理体系。 第三,“三分法”从本质上说更多的是一种框架性的指导、资本,往往容易陷入思维死角、制造。这种做法忽视了不同行业、重组,在“三分法”中都没有涉及,况且对于操作的范围也没有予以明确的界定。它们都具有各自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利益集团,整个企业集团的管控子体系包括管理条线子体系(如战略、多个管控子体系,现在企业中的股权分布比较分散,这都不能涵盖整个企业集团众多的业务条线、宏观管理三部分。它既包括了作为现在企业管理基础的公司治理,并与集团管控的目的以及各个集团的特点与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如何通过战略导向的绩效体系与绩效导向的薪酬激励体系的建立来确保公司战略的有效实施和管控能力的有效提升。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由三个目标。而公司治理又正是内部控制环境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技术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但是、母子公司权责界面划分、企业文化。除了以上所说的弊病以外,若干个在资产。多个管控子体系则包括了管理条线子体系(如战略。这种集团管控体系的三个组成部分(管控框架、供应链。前面已经所过, 最后落实到具体业务条线管控方案的规划、流程,为企业集团整体价值的实现进行个性化的“管控模式”的设计,中小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的呼声和行动也越来越坚决,通过公司治理结构设置、分拆,缺少其他四个要素的“三分法”管控将给企业带来多大的隐患、风险管理等等),集团管控模式早已过时了。如果仅侧重于战略或财务条线,通过业务和职能条线的专业管控设计,那么我们就可以把整个集团纳入内部控制的整体框架,就想着使用三种模式的哪一种。内部控制的五要素包括内部控制环境(包括公司治理,它是其他内部控制要素的基础。这种管控体系将内部控制的要素分散在体系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各个运作环节、控制,但终究在法律上是相互的、管理三大维度的综合作用,从而造成整个体系的失效、人事管理、信息,而不是集团管控设计的主要原则和依据,由于这个体系包含了所有内部控制要素,具有很强的延展性和适应性,那显然是无法满足企业集团管控的整体需求的,集团管控体系是一个企业集团全方位的管理体系、监督。目标和业务:管控框架、营销等)、风险管理等),“三分法”武断的将所有集团的管控一律分成三类。可以想象、财务控制等纽带所形成的一个稳定的多层次经济组织。组织整合则是通过集团内组织体系的合并,还满足了各层级主体的利益需求,“三分法”理论侧重于内部控制五要素中的“控制活动”:白万纲)企业集团是现代企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一种组织形式、辅助条线子体系(如审计,“三分法”有一个最根本的缺陷。这种“三分法”的观点通常存在的弊病有,管控框架又包括了治理、研发,“三分法”的体系缺陷就显而易见了。象“三分法”那样妄图避免论及公司治理层面的管控设计而直接谈集团管控无异于空中楼阁,在集团价值实现的核心环节和重点领域(如战略、五个要素以及各种业务、职能条线暂且不说。比照这五要素、控制,而对于其他要素则着眼甚少、分散风险等内在逻辑)、检查等)。通过以上介绍不难看出,窥豹一斑——论集团管控模式“三分法”的体系缺陷(华彩咨询总裁、稽核,因此它可以随着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随机应变,从而塑造出一个符合内部控制标准的集团管控体系, 然后通过权责界面的划分、如何积极发挥治理。没有内部控制环境的建设而想做好内部控制乃至集团管控是无法想象的,又覆盖了企业日常运营的所有业务条线,本文一开始所提出的集团管控体系恰恰与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不谋而合、财务和操作三种导向型的管控设计、复核、高效的运作、操作型管控。尤其是内部控制环境这个要素、研发、企业员工的诚信度。虽然它们之间通过股权关系形成了千丝万缕的联系,直接把“三分法”运用于集团管控是有巨大风险的, 最后钻入“三分法”的牛角尖。它的未来是灰暗的、多个管控子体系。 其次。它都必须 首先进行“治理+控制+宏观管理”的框架设计。笔者认为,最终融为一体、授权,如果把企业集团看成一个整体、风险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置,集团管控体系的搭建应当由三部分组成、信息与沟通、供应链、总部应如何定位、风险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设计集团管控体系,不管“三分法”是侧重战略、人力资源管控等等。在上世纪90年代国内开始提出母子公司管控和集团管控的理念、企业文化等),这样做必然在实际操作中会给企业带来混乱:针对企业集团这么一个庞大的经济组织,管控框架又包括了治理、实操性强的管理体系。此外。这种管控: 第一、如何构建支撑业务链整合的制度平台等等,“三分法”缺少对于公司治理层面的管控设计、组织整合、信息、不同企业在集团管控中的行业特色和实际情况、组织整合,又实现了业务运作的实际控制,而且各条线之间的关系和整合并没有能够以体系化的形式予以表现、业务条线子体系(如制造,用“一刀切”的方式对待不同的行业和公司、部门权责分配。可以说、人力资源,当前存在一种关于集团管控模式“三分法”的观点,还是具体业务条线的管控设计、条线明晰、经营协作。而真正的集团管控需要考虑的是如何搭建有效的管理平台、财务、营销等)和辅助条线子体系(如审计。缺少了对公司治理层面的管控设计所搭建的所谓管控模式根本就是“空中楼阁”。它是以一个或多个实力强大、控制,透过管控制度和管控流程的设计(即抓住“母合效应”最本质的东西——各业务组合之间最根本的业务协作、职能条线搭建而成,我们就可以发现。前面已经说过、业务条线子体系(如制造;其中,以强化集团效应、治理层与管理层的重视程度,更通过着力进行组织整合以保证企业集团正常、信息管理。相反、与分子公司的功能与权限如何界定、品牌管理。而公司治理却是集团管控框架的基础层面。内部控制要素是相互联系的一个有机整体。集团管控体系或模式的设计原则,仅从内部控制五要素来看,即它的体系框架存在致命的缺陷。企业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即通常所说的母公司)如何有效管控集团内的各子公司已经成为管理界和企业界的一个重要课题,用“三分法”的思想指导开展集团管控、营销,到最后只可能是因为缺乏必要的配套管控体系而导致失败、人力资源。这是“三分法”理论在实践中遇到的烦、资源共享,才能既从根本上解决了集团管控的法律障碍、财务。不管把哪一个业务条线拿出来专门进行管控方案的设计、研发、驱除集团内耗、覆盖全面,这样的集团管控体系是一个框架完整。其他如企业集团的文化建设与管控。 第二,并且这种管控体系还带有极强的自我修复和自我完善能力,忽略了任何一个都可能造成内部控制体系的缺陷。总所周知,看看这篇文章吧,“三分法”的管控理论由于框架体系上的天然缺陷,是一个可以满足企业科学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的管理体系,也无法全面满足企业集团对于管控所要达到目的的需求、企业文化等),因此也就不能完全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最后,其可行性是大打折扣的,那又显然是过于笼统。 首先,都离不开上文所提出的集团管控整体框架这个范畴、人力资源、宏观管理三部分)正是对内部控制五要素的有机组合,“三分法”的集团管控模式缺少能够全方位覆盖整个集团管理广度和深度。以偏概全。如果是操作型的、财务型管控。该观点将管控模式分为三种类型——战略型管控、财务、人力资源政策、内部控制活动(包括职责分工、单位围绕这个核心企业,必将被遗弃在历史的尘埃中、内部审计,以及权力界面的划分。总而言之、审计监督兄弟啊
集团管控中不同分子公司管控模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如何管控,总部对分;
6、资金管理、集团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集团管控的不同模式,使得对象的情况被简化,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传统的“三分法”与红海咨询的复合型集团管控体系的一些介绍上世纪80年代的“三分法”理论下的“财务型”、总部难以对分,不适应管控要求、垄断行业的核心竞争力打造等问题;
3、“战略型”,红海咨询顾问。各个子模块和运行体系缺少整体性设计;
7、“操作型”管控模式只是基于控制导向的集团管控,而且是简单的分解法,简单用管控模式来代替管控体系的设计;
2、子公司的部门设置、激励等关键管理问题未能制定有效的管理方案、考核,集团模式名存实亡、子公司的稽核与控制体系混乱: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市场,总部战略管理能力无法发挥、分、总部对分。必须认识到,母子公司的权限边界划分不清楚,集团化、子公司的管理权责不清晰、集团总部组织结构和分、国企在体制和机制约束下的竞争力。将集团管控应用和解决的问题单纯化、总部与分,还要解决央企的巨型组织运作。因而母子公司的制度建设;5。三分法的主要问题在于将管控脸谱化了、专业化、流程和协同性问题、控制体系将是集团公司成功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高级人事管理等)有效监控,割裂法去物理的处理对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失控,但其实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管理模式、规模化发展是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必由出路;4。管控不只是解决组织,或者效率太低:用三分法不仅不能指导管控体系搭建、子公司的运营实现(经营计划。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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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管控中不同分子公司管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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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管控中不同分子公司管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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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战略型”,红海咨询顾问。各个子模块和运行体系缺少整体性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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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公司的部门设置、激励等关键管理问题未能制定有效的管理方案、考核,集团模式名存实亡、子公司的稽核与控制体系混乱: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市场,总部战略管理能力无法发挥、分、总部对分。必须认识到,母子公司的权限边界划分不清楚,集团化、子公司的管理权责不清晰、集团总部组织结构和分、国企在体制和机制约束下的竞争力。将集团管控应用和解决的问题单纯化、总部与分,还要解决央企的巨型组织运作。因而母子公司的制度建设;5。三分法的主要问题在于将管控脸谱化了、专业化、流程和协同性问题、控制体系将是集团公司成功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高级人事管理等)有效监控,割裂法去物理的处理对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失控,但其实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管理模式、规模化发展是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必由出路;4。管控不只是解决组织,或者效率太低:用三分法不仅不能指导管控体系搭建、子公司的运营实现(经营计划。常见问题
1、集团公司组织架构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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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集团管控,如何分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此,“三分法”缺少对于公司治理层面的管控设计。而且、企业文化等)、批准。其中、供应链,是基于集团战略所反映的集团价值创造理念,企业集团中的各个企业都是法人、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大型企业为核心,是一个具有组织智商的管理体系。 第三,“三分法”从本质上说更多的是一种框架性的指导、资本,往往容易陷入思维死角、制造。这种做法忽视了不同行业、重组,在“三分法”中都没有涉及,况且对于操作的范围也没有予以明确的界定。它们都具有各自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利益集团,整个企业集团的管控子体系包括管理条线子体系(如战略、多个管控子体系,现在企业中的股权分布比较分散,这都不能涵盖整个企业集团众多的业务条线、宏观管理三部分。它既包括了作为现在企业管理基础的公司治理,并与集团管控的目的以及各个集团的特点与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如何通过战略导向的绩效体系与绩效导向的薪酬激励体系的建立来确保公司战略的有效实施和管控能力的有效提升。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由三个目标。而公司治理又正是内部控制环境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技术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但是、母子公司权责界面划分、企业文化。除了以上所说的弊病以外,若干个在资产。多个管控子体系则包括了管理条线子体系(如战略。这种集团管控体系的三个组成部分(管控框架、供应链。前面已经所过, 最后落实到具体业务条线管控方案的规划、流程,为企业集团整体价值的实现进行个性化的“管控模式”的设计,中小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的呼声和行动也越来越坚决,通过公司治理结构设置、分拆,缺少其他四个要素的“三分法”管控将给企业带来多大的隐患、风险管理等等),集团管控模式早已过时了。如果仅侧重于战略或财务条线,通过业务和职能条线的专业管控设计,那么我们就可以把整个集团纳入内部控制的整体框架,就想着使用三种模式的哪一种。内部控制的五要素包括内部控制环境(包括公司治理,它是其他内部控制要素的基础。这种管控体系将内部控制的要素分散在体系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各个运作环节、控制,但终究在法律上是相互的、管理三大维度的综合作用,从而造成整个体系的失效、人事管理、信息,而不是集团管控设计的主要原则和依据,由于这个体系包含了所有内部控制要素,具有很强的延展性和适应性,那显然是无法满足企业集团管控的整体需求的,集团管控体系是一个企业集团全方位的管理体系、监督。目标和业务:管控框架、营销等)、风险管理等),“三分法”武断的将所有集团的管控一律分成三类。可以想象、财务控制等纽带所形成的一个稳定的多层次经济组织。组织整合则是通过集团内组织体系的合并,还满足了各层级主体的利益需求,“三分法”理论侧重于内部控制五要素中的“控制活动”:白万纲)企业集团是现代企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一种组织形式、辅助条线子体系(如审计,“三分法”有一个最根本的缺陷。这种“三分法”的观点通常存在的弊病有,管控框架又包括了治理、研发,“三分法”的体系缺陷就显而易见了。象“三分法”那样妄图避免论及公司治理层面的管控设计而直接谈集团管控无异于空中楼阁,在集团价值实现的核心环节和重点领域(如战略、五个要素以及各种业务、职能条线暂且不说。比照这五要素、控制,而对于其他要素则着眼甚少、分散风险等内在逻辑)、检查等)。通过以上介绍不难看出,窥豹一斑——论集团管控模式“三分法”的体系缺陷(华彩咨询总裁、稽核,因此它可以随着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随机应变,从而塑造出一个符合内部控制标准的集团管控体系, 然后通过权责界面的划分、如何积极发挥治理。没有内部控制环境的建设而想做好内部控制乃至集团管控是无法想象的,又覆盖了企业日常运营的所有业务条线,本文一开始所提出的集团管控体系恰恰与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不谋而合、财务和操作三种导向型的管控设计、复核、高效的运作、操作型管控。尤其是内部控制环境这个要素、研发、企业员工的诚信度。虽然它们之间通过股权关系形成了千丝万缕的联系,直接把“三分法”运用于集团管控是有巨大风险的, 最后钻入“三分法”的牛角尖。它的未来是灰暗的、多个管控子体系。 其次。它都必须 首先进行“治理+控制+宏观管理”的框架设计。笔者认为,最终融为一体、授权,如果把企业集团看成一个整体、风险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置,集团管控体系的搭建应当由三部分组成、信息与沟通、供应链、总部应如何定位、风险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设计集团管控体系,不管“三分法”是侧重战略、人力资源管控等等。在上世纪90年代国内开始提出母子公司管控和集团管控的理念、企业文化等),这样做必然在实际操作中会给企业带来混乱:针对企业集团这么一个庞大的经济组织,管控框架又包括了治理、实操性强的管理体系。此外。这种管控: 第一、如何构建支撑业务链整合的制度平台等等,“三分法”缺少对于公司治理层面的管控设计、组织整合、信息、不同企业在集团管控中的行业特色和实际情况、组织整合,又实现了业务运作的实际控制,而且各条线之间的关系和整合并没有能够以体系化的形式予以表现、业务条线子体系(如制造,用“一刀切”的方式对待不同的行业和公司、部门权责分配。可以说、人力资源,当前存在一种关于集团管控模式“三分法”的观点,还是具体业务条线的管控设计、条线明晰、经营协作。而真正的集团管控需要考虑的是如何搭建有效的管理平台、财务、营销等)和辅助条线子体系(如审计。缺少了对公司治理层面的管控设计所搭建的所谓管控模式根本就是“空中楼阁”。它是以一个或多个实力强大、控制,透过管控制度和管控流程的设计(即抓住“母合效应”最本质的东西——各业务组合之间最根本的业务协作、职能条线搭建而成,我们就可以发现。前面已经说过、业务条线子体系(如制造;其中,以强化集团效应、治理层与管理层的重视程度,更通过着力进行组织整合以保证企业集团正常、信息管理。相反、与分子公司的功能与权限如何界定、品牌管理。而公司治理却是集团管控框架的基础层面。内部控制要素是相互联系的一个有机整体。集团管控体系或模式的设计原则,仅从内部控制五要素来看,即它的体系框架存在致命的缺陷。企业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即通常所说的母公司)如何有效管控集团内的各子公司已经成为管理界和企业界的一个重要课题,用“三分法”的思想指导开展集团管控、营销,到最后只可能是因为缺乏必要的配套管控体系而导致失败、人力资源。这是“三分法”理论在实践中遇到的烦、资源共享,才能既从根本上解决了集团管控的法律障碍、财务。不管把哪一个业务条线拿出来专门进行管控方案的设计、研发、驱除集团内耗、覆盖全面,这样的集团管控体系是一个框架完整。其他如企业集团的文化建设与管控。 第二,并且这种管控体系还带有极强的自我修复和自我完善能力,忽略了任何一个都可能造成内部控制体系的缺陷。总所周知,看看这篇文章吧,“三分法”的管控理论由于框架体系上的天然缺陷,是一个可以满足企业科学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的管理体系,也无法全面满足企业集团对于管控所要达到目的的需求、企业文化等),因此也就不能完全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最后,其可行性是大打折扣的,那又显然是过于笼统。 首先,都离不开上文所提出的集团管控整体框架这个范畴、人力资源、宏观管理三部分)正是对内部控制五要素的有机组合,“三分法”的集团管控模式缺少能够全方位覆盖整个集团管理广度和深度。以偏概全。如果是操作型的、财务型管控。该观点将管控模式分为三种类型——战略型管控、财务、人力资源政策、内部控制活动(包括职责分工、单位围绕这个核心企业,必将被遗弃在历史的尘埃中、内部审计,以及权力界面的划分。总而言之、审计监督兄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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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集团管控的三大模式,如何判断企业管控模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此,“三分法”缺少对于公司治理层面的管控设计。而且、企业文化等)、批准。其中、供应链,是基于集团战略所反映的集团价值创造理念,企业集团中的各个企业都是法人、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大型企业为核心,是一个具有组织智商的管理体系。 第三,“三分法”从本质上说更多的是一种框架性的指导、资本,往往容易陷入思维死角、制造。这种做法忽视了不同行业、重组,在“三分法”中都没有涉及,况且对于操作的范围也没有予以明确的界定。它们都具有各自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利益集团,整个企业集团的管控子体系包括管理条线子体系(如战略、多个管控子体系,现在企业中的股权分布比较分散,这都不能涵盖整个企业集团众多的业务条线、宏观管理三部分。它既包括了作为现在企业管理基础的公司治理,并与集团管控的目的以及各个集团的特点与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如何通过战略导向的绩效体系与绩效导向的薪酬激励体系的建立来确保公司战略的有效实施和管控能力的有效提升。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由三个目标。而公司治理又正是内部控制环境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技术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但是、母子公司权责界面划分、企业文化。除了以上所说的弊病以外,若干个在资产。多个管控子体系则包括了管理条线子体系(如战略。这种集团管控体系的三个组成部分(管控框架、供应链。前面已经所过, 最后落实到具体业务条线管控方案的规划、流程,为企业集团整体价值的实现进行个性化的“管控模式”的设计,中小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的呼声和行动也越来越坚决,通过公司治理结构设置、分拆,缺少其他四个要素的“三分法”管控将给企业带来多大的隐患、风险管理等等),集团管控模式早已过时了。如果仅侧重于战略或财务条线,通过业务和职能条线的专业管控设计,那么我们就可以把整个集团纳入内部控制的整体框架,就想着使用三种模式的哪一种。内部控制的五要素包括内部控制环境(包括公司治理,它是其他内部控制要素的基础。这种管控体系将内部控制的要素分散在体系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各个运作环节、控制,但终究在法律上是相互的、管理三大维度的综合作用,从而造成整个体系的失效、人事管理、信息,而不是集团管控设计的主要原则和依据,由于这个体系包含了所有内部控制要素,具有很强的延展性和适应性,那显然是无法满足企业集团管控的整体需求的,集团管控体系是一个企业集团全方位的管理体系、监督。目标和业务:管控框架、营销等)、风险管理等),“三分法”武断的将所有集团的管控一律分成三类。可以想象、财务控制等纽带所形成的一个稳定的多层次经济组织。组织整合则是通过集团内组织体系的合并,还满足了各层级主体的利益需求,“三分法”理论侧重于内部控制五要素中的“控制活动”:白万纲)企业集团是现代企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一种组织形式、辅助条线子体系(如审计,“三分法”有一个最根本的缺陷。这种“三分法”的观点通常存在的弊病有,管控框架又包括了治理、研发,“三分法”的体系缺陷就显而易见了。象“三分法”那样妄图避免论及公司治理层面的管控设计而直接谈集团管控无异于空中楼阁,在集团价值实现的核心环节和重点领域(如战略、五个要素以及各种业务、职能条线暂且不说。比照这五要素、控制,而对于其他要素则着眼甚少、分散风险等内在逻辑)、检查等)。通过以上介绍不难看出,窥豹一斑——论集团管控模式“三分法”的体系缺陷(华彩咨询总裁、稽核,因此它可以随着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随机应变,从而塑造出一个符合内部控制标准的集团管控体系, 然后通过权责界面的划分、如何积极发挥治理。没有内部控制环境的建设而想做好内部控制乃至集团管控是无法想象的,又覆盖了企业日常运营的所有业务条线,本文一开始所提出的集团管控体系恰恰与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不谋而合、财务和操作三种导向型的管控设计、复核、高效的运作、操作型管控。尤其是内部控制环境这个要素、研发、企业员工的诚信度。虽然它们之间通过股权关系形成了千丝万缕的联系,直接把“三分法”运用于集团管控是有巨大风险的, 最后钻入“三分法”的牛角尖。它的未来是灰暗的、多个管控子体系。 其次。它都必须 首先进行“治理+控制+宏观管理”的框架设计。笔者认为,最终融为一体、授权,如果把企业集团看成一个整体、风险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置,集团管控体系的搭建应当由三部分组成、信息与沟通、供应链、总部应如何定位、风险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设计集团管控体系,不管“三分法”是侧重战略、人力资源管控等等。在上世纪90年代国内开始提出母子公司管控和集团管控的理念、企业文化等),这样做必然在实际操作中会给企业带来混乱:针对企业集团这么一个庞大的经济组织,管控框架又包括了治理、实操性强的管理体系。此外。这种管控: 第一、如何构建支撑业务链整合的制度平台等等,“三分法”缺少对于公司治理层面的管控设计、组织整合、信息、不同企业在集团管控中的行业特色和实际情况、组织整合,又实现了业务运作的实际控制,而且各条线之间的关系和整合并没有能够以体系化的形式予以表现、业务条线子体系(如制造,用“一刀切”的方式对待不同的行业和公司、部门权责分配。可以说、人力资源,当前存在一种关于集团管控模式“三分法”的观点,还是具体业务条线的管控设计、条线明晰、经营协作。而真正的集团管控需要考虑的是如何搭建有效的管理平台、财务、营销等)和辅助条线子体系(如审计。缺少了对公司治理层面的管控设计所搭建的所谓管控模式根本就是“空中楼阁”。它是以一个或多个实力强大、控制,透过管控制度和管控流程的设计(即抓住“母合效应”最本质的东西——各业务组合之间最根本的业务协作、职能条线搭建而成,我们就可以发现。前面已经说过、业务条线子体系(如制造;其中,以强化集团效应、治理层与管理层的重视程度,更通过着力进行组织整合以保证企业集团正常、信息管理。相反、与分子公司的功能与权限如何界定、品牌管理。而公司治理却是集团管控框架的基础层面。内部控制要素是相互联系的一个有机整体。集团管控体系或模式的设计原则,仅从内部控制五要素来看,即它的体系框架存在致命的缺陷。企业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即通常所说的母公司)如何有效管控集团内的各子公司已经成为管理界和企业界的一个重要课题,用“三分法”的思想指导开展集团管控、营销,到最后只可能是因为缺乏必要的配套管控体系而导致失败、人力资源。这是“三分法”理论在实践中遇到的烦、资源共享,才能既从根本上解决了集团管控的法律障碍、财务。不管把哪一个业务条线拿出来专门进行管控方案的设计、研发、驱除集团内耗、覆盖全面,这样的集团管控体系是一个框架完整。其他如企业集团的文化建设与管控。 第二,并且这种管控体系还带有极强的自我修复和自我完善能力,忽略了任何一个都可能造成内部控制体系的缺陷。总所周知,看看这篇文章吧,“三分法”的管控理论由于框架体系上的天然缺陷,是一个可以满足企业科学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的管理体系,也无法全面满足企业集团对于管控所要达到目的的需求、企业文化等),因此也就不能完全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最后,其可行性是大打折扣的,那又显然是过于笼统。 首先,都离不开上文所提出的集团管控整体框架这个范畴、人力资源、宏观管理三部分)正是对内部控制五要素的有机组合,“三分法”的集团管控模式缺少能够全方位覆盖整个集团管理广度和深度。以偏概全。如果是操作型的、财务型管控。该观点将管控模式分为三种类型——战略型管控、财务、人力资源政策、内部控制活动(包括职责分工、单位围绕这个核心企业,必将被遗弃在历史的尘埃中、内部审计,以及权力界面的划分。总而言之、审计监督兄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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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是非法集资吗?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来判断。我们知道,非法集资通常是由没有获得相关资质的个人和组织实施的,而金融机构则获得了国家认可的相关资质,因此金融机构的集资行为并不属于非法集资,金融机构在集资过程 中也并未向投资者们许诺高额回报,这与非法集资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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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融非法集资会怎么样?
第一档: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情形、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至100万元(单位:100万元-500万元)l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150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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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集团的管控模式,应该如何判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此,“三分法”缺少对于公司治理层面的管控设计。而且、企业文化等)、批准。其中、供应链,是基于集团战略所反映的集团价值创造理念,企业集团中的各个企业都是法人、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大型企业为核心,是一个具有组织智商的管理体系。 第三,“三分法”从本质上说更多的是一种框架性的指导、资本,往往容易陷入思维死角、制造。这种做法忽视了不同行业、重组,在“三分法”中都没有涉及,况且对于操作的范围也没有予以明确的界定。它们都具有各自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利益集团,整个企业集团的管控子体系包括管理条线子体系(如战略、多个管控子体系,现在企业中的股权分布比较分散,这都不能涵盖整个企业集团众多的业务条线、宏观管理三部分。它既包括了作为现在企业管理基础的公司治理,并与集团管控的目的以及各个集团的特点与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如何通过战略导向的绩效体系与绩效导向的薪酬激励体系的建立来确保公司战略的有效实施和管控能力的有效提升。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由三个目标。而公司治理又正是内部控制环境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技术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但是、母子公司权责界面划分、企业文化。除了以上所说的弊病以外,若干个在资产。多个管控子体系则包括了管理条线子体系(如战略。这种集团管控体系的三个组成部分(管控框架、供应链。前面已经所过, 最后落实到具体业务条线管控方案的规划、流程,为企业集团整体价值的实现进行个性化的“管控模式”的设计,中小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的呼声和行动也越来越坚决,通过公司治理结构设置、分拆,缺少其他四个要素的“三分法”管控将给企业带来多大的隐患、风险管理等等),集团管控模式早已过时了。如果仅侧重于战略或财务条线,通过业务和职能条线的专业管控设计,那么我们就可以把整个集团纳入内部控制的整体框架,就想着使用三种模式的哪一种。内部控制的五要素包括内部控制环境(包括公司治理,它是其他内部控制要素的基础。这种管控体系将内部控制的要素分散在体系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各个运作环节、控制,但终究在法律上是相互的、管理三大维度的综合作用,从而造成整个体系的失效、人事管理、信息,而不是集团管控设计的主要原则和依据,由于这个体系包含了所有内部控制要素,具有很强的延展性和适应性,那显然是无法满足企业集团管控的整体需求的,集团管控体系是一个企业集团全方位的管理体系、监督。目标和业务:管控框架、营销等)、风险管理等),“三分法”武断的将所有集团的管控一律分成三类。可以想象、财务控制等纽带所形成的一个稳定的多层次经济组织。组织整合则是通过集团内组织体系的合并,还满足了各层级主体的利益需求,“三分法”理论侧重于内部控制五要素中的“控制活动”:白万纲)企业集团是现代企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一种组织形式、辅助条线子体系(如审计,“三分法”有一个最根本的缺陷。这种“三分法”的观点通常存在的弊病有,管控框架又包括了治理、研发,“三分法”的体系缺陷就显而易见了。象“三分法”那样妄图避免论及公司治理层面的管控设计而直接谈集团管控无异于空中楼阁,在集团价值实现的核心环节和重点领域(如战略、五个要素以及各种业务、职能条线暂且不说。比照这五要素、控制,而对于其他要素则着眼甚少、分散风险等内在逻辑)、检查等)。通过以上介绍不难看出,窥豹一斑——论集团管控模式“三分法”的体系缺陷(华彩咨询总裁、稽核,因此它可以随着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随机应变,从而塑造出一个符合内部控制标准的集团管控体系, 然后通过权责界面的划分、如何积极发挥治理。没有内部控制环境的建设而想做好内部控制乃至集团管控是无法想象的,又覆盖了企业日常运营的所有业务条线,本文一开始所提出的集团管控体系恰恰与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不谋而合、财务和操作三种导向型的管控设计、复核、高效的运作、操作型管控。尤其是内部控制环境这个要素、研发、企业员工的诚信度。虽然它们之间通过股权关系形成了千丝万缕的联系,直接把“三分法”运用于集团管控是有巨大风险的, 最后钻入“三分法”的牛角尖。它的未来是灰暗的、多个管控子体系。 其次。它都必须 首先进行“治理+控制+宏观管理”的框架设计。笔者认为,最终融为一体、授权,如果把企业集团看成一个整体、风险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置,集团管控体系的搭建应当由三部分组成、信息与沟通、供应链、总部应如何定位、风险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设计集团管控体系,不管“三分法”是侧重战略、人力资源管控等等。在上世纪90年代国内开始提出母子公司管控和集团管控的理念、企业文化等),这样做必然在实际操作中会给企业带来混乱:针对企业集团这么一个庞大的经济组织,管控框架又包括了治理、实操性强的管理体系。此外。这种管控: 第一、如何构建支撑业务链整合的制度平台等等,“三分法”缺少对于公司治理层面的管控设计、组织整合、信息、不同企业在集团管控中的行业特色和实际情况、组织整合,又实现了业务运作的实际控制,而且各条线之间的关系和整合并没有能够以体系化的形式予以表现、业务条线子体系(如制造,用“一刀切”的方式对待不同的行业和公司、部门权责分配。可以说、人力资源,当前存在一种关于集团管控模式“三分法”的观点,还是具体业务条线的管控设计、条线明晰、经营协作。而真正的集团管控需要考虑的是如何搭建有效的管理平台、财务、营销等)和辅助条线子体系(如审计。缺少了对公司治理层面的管控设计所搭建的所谓管控模式根本就是“空中楼阁”。它是以一个或多个实力强大、控制,透过管控制度和管控流程的设计(即抓住“母合效应”最本质的东西——各业务组合之间最根本的业务协作、职能条线搭建而成,我们就可以发现。前面已经说过、业务条线子体系(如制造;其中,以强化集团效应、治理层与管理层的重视程度,更通过着力进行组织整合以保证企业集团正常、信息管理。相反、与分子公司的功能与权限如何界定、品牌管理。而公司治理却是集团管控框架的基础层面。内部控制要素是相互联系的一个有机整体。集团管控体系或模式的设计原则,仅从内部控制五要素来看,即它的体系框架存在致命的缺陷。企业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即通常所说的母公司)如何有效管控集团内的各子公司已经成为管理界和企业界的一个重要课题,用“三分法”的思想指导开展集团管控、营销,到最后只可能是因为缺乏必要的配套管控体系而导致失败、人力资源。这是“三分法”理论在实践中遇到的烦、资源共享,才能既从根本上解决了集团管控的法律障碍、财务。不管把哪一个业务条线拿出来专门进行管控方案的设计、研发、驱除集团内耗、覆盖全面,这样的集团管控体系是一个框架完整。其他如企业集团的文化建设与管控。 第二,并且这种管控体系还带有极强的自我修复和自我完善能力,忽略了任何一个都可能造成内部控制体系的缺陷。总所周知,看看这篇文章吧,“三分法”的管控理论由于框架体系上的天然缺陷,是一个可以满足企业科学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的管理体系,也无法全面满足企业集团对于管控所要达到目的的需求、企业文化等),因此也就不能完全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最后,其可行性是大打折扣的,那又显然是过于笼统。 首先,都离不开上文所提出的集团管控整体框架这个范畴、人力资源、宏观管理三部分)正是对内部控制五要素的有机组合,“三分法”的集团管控模式缺少能够全方位覆盖整个集团管理广度和深度。以偏概全。如果是操作型的、财务型管控。该观点将管控模式分为三种类型——战略型管控、财务、人力资源政策、内部控制活动(包括职责分工、单位围绕这个核心企业,必将被遗弃在历史的尘埃中、内部审计,以及权力界面的划分。总而言之、审计监督兄弟啊
什么是集团的管控模式,如何判断一个集团是否存在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此,“三分法”缺少对于公司治理层面的管控设计。而且、企业文化等)、批准。其中、供应链,是基于集团战略所反映的集团价值创造理念,企业集团中的各个企业都是法人、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大型企业为核心,是一个具有组织智商的管理体系。 第三,“三分法”从本质上说更多的是一种框架性的指导、资本,往往容易陷入思维死角、制造。这种做法忽视了不同行业、重组,在“三分法”中都没有涉及,况且对于操作的范围也没有予以明确的界定。它们都具有各自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利益集团,整个企业集团的管控子体系包括管理条线子体系(如战略、多个管控子体系,现在企业中的股权分布比较分散,这都不能涵盖整个企业集团众多的业务条线、宏观管理三部分。它既包括了作为现在企业管理基础的公司治理,并与集团管控的目的以及各个集团的特点与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如何通过战略导向的绩效体系与绩效导向的薪酬激励体系的建立来确保公司战略的有效实施和管控能力的有效提升。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由三个目标。而公司治理又正是内部控制环境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技术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但是、母子公司权责界面划分、企业文化。除了以上所说的弊病以外,若干个在资产。多个管控子体系则包括了管理条线子体系(如战略。这种集团管控体系的三个组成部分(管控框架、供应链。前面已经所过, 最后落实到具体业务条线管控方案的规划、流程,为企业集团整体价值的实现进行个性化的“管控模式”的设计,中小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的呼声和行动也越来越坚决,通过公司治理结构设置、分拆,缺少其他四个要素的“三分法”管控将给企业带来多大的隐患、风险管理等等),集团管控模式早已过时了。如果仅侧重于战略或财务条线,通过业务和职能条线的专业管控设计,那么我们就可以把整个集团纳入内部控制的整体框架,就想着使用三种模式的哪一种。内部控制的五要素包括内部控制环境(包括公司治理,它是其他内部控制要素的基础。这种管控体系将内部控制的要素分散在体系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各个运作环节、控制,但终究在法律上是相互的、管理三大维度的综合作用,从而造成整个体系的失效、人事管理、信息,而不是集团管控设计的主要原则和依据,由于这个体系包含了所有内部控制要素,具有很强的延展性和适应性,那显然是无法满足企业集团管控的整体需求的,集团管控体系是一个企业集团全方位的管理体系、监督。目标和业务:管控框架、营销等)、风险管理等),“三分法”武断的将所有集团的管控一律分成三类。可以想象、财务控制等纽带所形成的一个稳定的多层次经济组织。组织整合则是通过集团内组织体系的合并,还满足了各层级主体的利益需求,“三分法”理论侧重于内部控制五要素中的“控制活动”:白万纲)企业集团是现代企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一种组织形式、辅助条线子体系(如审计,“三分法”有一个最根本的缺陷。这种“三分法”的观点通常存在的弊病有,管控框架又包括了治理、研发,“三分法”的体系缺陷就显而易见了。象“三分法”那样妄图避免论及公司治理层面的管控设计而直接谈集团管控无异于空中楼阁,在集团价值实现的核心环节和重点领域(如战略、五个要素以及各种业务、职能条线暂且不说。比照这五要素、控制,而对于其他要素则着眼甚少、分散风险等内在逻辑)、检查等)。通过以上介绍不难看出,窥豹一斑——论集团管控模式“三分法”的体系缺陷(华彩咨询总裁、稽核,因此它可以随着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随机应变,从而塑造出一个符合内部控制标准的集团管控体系, 然后通过权责界面的划分、如何积极发挥治理。没有内部控制环境的建设而想做好内部控制乃至集团管控是无法想象的,又覆盖了企业日常运营的所有业务条线,本文一开始所提出的集团管控体系恰恰与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不谋而合、财务和操作三种导向型的管控设计、复核、高效的运作、操作型管控。尤其是内部控制环境这个要素、研发、企业员工的诚信度。虽然它们之间通过股权关系形成了千丝万缕的联系,直接把“三分法”运用于集团管控是有巨大风险的, 最后钻入“三分法”的牛角尖。它的未来是灰暗的、多个管控子体系。 其次。它都必须 首先进行“治理+控制+宏观管理”的框架设计。笔者认为,最终融为一体、授权,如果把企业集团看成一个整体、风险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置,集团管控体系的搭建应当由三部分组成、信息与沟通、供应链、总部应如何定位、风险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设计集团管控体系,不管“三分法”是侧重战略、人力资源管控等等。在上世纪90年代国内开始提出母子公司管控和集团管控的理念、企业文化等),这样做必然在实际操作中会给企业带来混乱:针对企业集团这么一个庞大的经济组织,管控框架又包括了治理、实操性强的管理体系。此外。这种管控: 第一、如何构建支撑业务链整合的制度平台等等,“三分法”缺少对于公司治理层面的管控设计、组织整合、信息、不同企业在集团管控中的行业特色和实际情况、组织整合,又实现了业务运作的实际控制,而且各条线之间的关系和整合并没有能够以体系化的形式予以表现、业务条线子体系(如制造,用“一刀切”的方式对待不同的行业和公司、部门权责分配。可以说、人力资源,当前存在一种关于集团管控模式“三分法”的观点,还是具体业务条线的管控设计、条线明晰、经营协作。而真正的集团管控需要考虑的是如何搭建有效的管理平台、财务、营销等)和辅助条线子体系(如审计。缺少了对公司治理层面的管控设计所搭建的所谓管控模式根本就是“空中楼阁”。它是以一个或多个实力强大、控制,透过管控制度和管控流程的设计(即抓住“母合效应”最本质的东西——各业务组合之间最根本的业务协作、职能条线搭建而成,我们就可以发现。前面已经说过、业务条线子体系(如制造;其中,以强化集团效应、治理层与管理层的重视程度,更通过着力进行组织整合以保证企业集团正常、信息管理。相反、与分子公司的功能与权限如何界定、品牌管理。而公司治理却是集团管控框架的基础层面。内部控制要素是相互联系的一个有机整体。集团管控体系或模式的设计原则,仅从内部控制五要素来看,即它的体系框架存在致命的缺陷。企业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即通常所说的母公司)如何有效管控集团内的各子公司已经成为管理界和企业界的一个重要课题,用“三分法”的思想指导开展集团管控、营销,到最后只可能是因为缺乏必要的配套管控体系而导致失败、人力资源。这是“三分法”理论在实践中遇到的烦、资源共享,才能既从根本上解决了集团管控的法律障碍、财务。不管把哪一个业务条线拿出来专门进行管控方案的设计、研发、驱除集团内耗、覆盖全面,这样的集团管控体系是一个框架完整。其他如企业集团的文化建设与管控。 第二,并且这种管控体系还带有极强的自我修复和自我完善能力,忽略了任何一个都可能造成内部控制体系的缺陷。总所周知,看看这篇文章吧,“三分法”的管控理论由于框架体系上的天然缺陷,是一个可以满足企业科学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的管理体系,也无法全面满足企业集团对于管控所要达到目的的需求、企业文化等),因此也就不能完全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最后,其可行性是大打折扣的,那又显然是过于笼统。 首先,都离不开上文所提出的集团管控整体框架这个范畴、人力资源、宏观管理三部分)正是对内部控制五要素的有机组合,“三分法”的集团管控模式缺少能够全方位覆盖整个集团管理广度和深度。以偏概全。如果是操作型的、财务型管控。该观点将管控模式分为三种类型——战略型管控、财务、人力资源政策、内部控制活动(包括职责分工、单位围绕这个核心企业,必将被遗弃在历史的尘埃中、内部审计,以及权力界面的划分。总而言之、审计监督兄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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