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生效时间如何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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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判决书的法律效力生效期间取决于是否上诉或检察院抗诉。无上诉或抗诉,判决书十个工作日后生效;有上诉或抗诉,需等二审法院裁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或改判,自送达即生效。
刑事判决生效时间如何计算

一、刑事判决生效时间如何计算

针对刑事判决书,原审判决书法律效力生效期间需视当事人是否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是否依法启动抗诉程序而定。

在无需上诉或者无须检察院抗诉的情况下,判决书将在十个工作日后自动产生法律效力。

反之,若存在上诉及检察院抗诉的情况,则需依据二审法院裁决结果来决定判决书何时生效。

无论二审法院做出维持原判或是改判的裁判,其自送达至各方当事人之日起即刻发生法律效力。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二、刑事判决生效日期应一般如何确定

刑事判决是指审判机关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有罪,犯了何罪,应否处以刑罚,处于何神刑罚等实体问题所作出的裁决。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前者确认被告人有罪井处以相应刑罚,后者确认被告人无罪或依法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论判决和裁定由哪一级法院确立,何时确立,只要判决和裁定未向被告人宣告,它只属于法院的内部裁决行为,不属于向社会公开的生效判决。因此,判决和裁定的生效时间应以实际送达被告人时为准。

在如何确定刑事判决和裁定的生效时间的问题上,应把握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原则,二是判决公开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认定生效时间,避免司法实践中的纷争。

刑事判决和裁定的生效时间,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开始生效。在确定的时候,判决应当公开,诉讼参与人应当享有诉讼权利。判决和裁定的生效时间不排斥法定上诉、抗诉期间。

有罪判决还分为判处刑罚及免除刑罚两种。判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免除刑罚是在确认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根据其情节轻微或有显著悔改和立功表现等原因,依法免除其刑罚。刑事判决均应依照一审、二审、审判监督、死刑复核等法定程序作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判决生效时间如何计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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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计算数罪追诉期间的判决时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追诉是指针对一个罪名的追诉。根据罪行时间的长短追诉时效有5年、10年、15年、20年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延长的。所以,如果是数罪并罚的,每个罪名都需要单独计算追诉时效期限,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开始时开始计算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数罪并罚针对的是同一犯罪分子同时犯两个及以上罪刑,将所犯罪行刑期合并计算的一种方法。 《刑法》对数罪并罚最高刑期做详细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另外数罪中被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应当执行,并且有几个执行几个,刑法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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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计算是怎样的?
民事判决书生效的时间就是自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那一天起有一个上诉期如果上诉期已经满了在这个上诉期也没有上诉那么这个判决就是生效的。如果当事人在这个上诉期间,已经开始提起了上诉,那么这个民事判决书就没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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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就要签合同了,不知道时效的问题需要怎么处理的呢?咨询大家关于设计监理合同诉讼时效需要这么处理的呢?
[律师回复] 【一】、首先,工程建筑设计合同属于《民法通则》中合同法的范畴,因此工程建筑设计合同首先必须接受《民法通则》的制约!在我国,一切契约行为(合同行为)均受《民法通则》条文约束!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相关时效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二】、针对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1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详见附件一)对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还经常会遇到除斥期间以及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及其互相区别的具体问题。所谓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学理上的除斥期间的具体规定,或者因法律、法规或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或者因当事人的合同的约定而产生并发生法律效力。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属于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的情形。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9.1款“承包人的索赔”规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则属于当事人合同对除斥期间的特别约定。
我哥哥被重庆法院起诉了,重庆法院诉讼时效中断判决书就是,是从什么时候重新计算呢?
[律师回复] 诉讼时效为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诉请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包括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申请支付令、申请仲裁、申请调解等;第二类是义务人承认权利人的请求权,包括同意履行、实际部分履行、提供担保等。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对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进行了规定。本案中,虽然李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1998年10月24日至2006年5月21日已向眭某、黄某主张了权利。但2006年5月22日,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对眭某、黄某欠李某的借款事实进行了确认,表明眭某、黄某在离婚诉讼中对该笔欠款的事实是予以认可的,应视为诉讼时效已经中断,李某享有要求眭某、黄某归还欠款的权利。自2006年5月22日,判决书生效至李某起诉之日2008年4月28日,该案并未过诉讼时效。故应判决眭某、黄某归还李某借款5万元。
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案件诉讼时效相应作出修改。
上述是重庆法院诉讼时效中断判决书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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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生效日期如何计算?
在诉讼判决之后,一般判决书生效日期会在送到之后,十五日之内生效,一般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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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追诉时效,数罪追诉时效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追诉是指针对一个罪名的追诉。根据罪行时间的长短追诉时效有5年、10年、15年、20年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延长的。所以,如果是数罪并罚的,每个罪名都需要单独计算追诉时效期限,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开始时开始计算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数罪并罚针对的是同一犯罪分子同时犯两个及以上罪刑,将所犯罪行刑期合并计算的一种方法。 《刑法》对数罪并罚最高刑期做详细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另外数罪中被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应当执行,并且有几个执行几个,刑法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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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现在要和他的老婆去法院离婚,没多久就收到了判决书裁定书,裁定书决定书生效时间是多久?
[律师回复]
1.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3.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4.民商事仲裁中,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商事仲裁中,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劳动争议中,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劳动仲裁中,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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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生效日该怎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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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后,利息怎么计算,如何计算,法院判决后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专业才能赢得信任你好,请看如下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释〔2009〕6号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四川省高级人民: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复。附:具体计算方法具体计算方法 (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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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院判决生效后,债务人依然不还钱,判决还钱之日后计算利息吗?
[律师回复] 在很多在实践当中,债务人以种种借口拖着不还,不是说没钱就是避而不见。但债权人如果长期不去追讨债务,其债权就会因为过了诉讼时效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有两种相对比较便捷的方法:
(1)、和对方再签订一个还款协议。如果对方并不抵赖,而只是一味以种种借口拖延还款,那么可以与其再签订一个还款的协议,约定还款的具体方式和期限;还可以和对方约定如果到期不履行的话,可以申请就该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该类协议须事先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如果有这样的协议,和公证文书。那么一旦到期,债权人可以依据协议条款直接向申请公证强制执行。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免去大量烦琐的诉讼程序,节约讨债时间和金钱成本。
(2)、在提讼时同时要诉讼保全。所谓诉讼保全就是在提讼的同时或者事前申请查封、冻结对方的财产,以保证权利人在诉讼获胜后及时拿回钱款或财物。但是这一方法的缺点在于申请保全的所有材料比较烦琐,要求有债务关系的明确有效的证明,还要提供对方财产证明,申请人还必须提供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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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绩效绩效工资应该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公司现实情况和公司发展需要,公司的绩效工资分配可采用以下多种方式分配: 一:仅对员工个人既定绩效工资额度进行考核和分配 如果公司无法按 经营效益或其它科学方法核定每月可分配绩效工资总额,但员工已有既定绩效工资额度(默认该额度有效合理)的情况下,本方案仅能对该额度进行考核,即: 员工月度实得绩效工资=员工既定绩效工资额度×员工考核系数 该方案中,员工的绩效工资既不与公司效益挂钩,也不与部门业绩有关,仅取决于自己的考核系数,除非他的考核成绩在100分以上,否则,很难拿到既定绩效工资的全额。 二:在方案一的基础上考虑与公司总的经营效益挂钩 假设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经营效益或其它科学方法核定公司每月可分配绩效工资总额的情况下,则可在上述方案一的基础上,让员工的绩效工资与公司总的经营效益挂钩,分配方式如下: 员工月度实得绩效工资=员工既定绩效工资额度×员工考核系数×公司效益系数 其中,公司效益系数=月公司可分配绩效工资总额÷公司既定绩效工资总额 公司既定绩效工资总额=∑(员工既定绩效工资额度) 该方案中,员工的绩效工资虽与公司效益和个人业绩挂钩,但仍与部门业绩有关。在暂时无法按这种方式的预算和核算的情况下,月度绩效工资总额可先由公司领导根据公司月度目标和效益的实现情况直接核定。 三:在方案二的基础上再考虑与部门业绩挂钩 如果员工绩效工资要与部门业绩挂钩,则绩效工资首先需要根据部门考核成绩在部门间进行一次分配,然后再根据员工考核情况在部门内进行二次分配。 (一)部门绩效工资分配(一次分配) 部门月度绩效工资总额=公司可分配月度绩效工资总额/[∑(部门加权价值×部门月度考核系数)]×某部门加权价值×该部门月度考核系数+某部门月度奖罚金额 (二)员工绩效工资分配(二次分配) 员工月度实得绩效工资=部门可分配月度绩效工资总额/[∑(员工岗位价值系数×该岗位员工人数×员工月度考核系数)]×某岗位价值系数×该岗位员工月度考核系数+某员工月度奖罚金额 该方案中,考虑不同部门和不同岗位的工作价值不同,需要用到部门加权价值系数和员工岗位价值系数。其中, 部门加权价值系数=∑(该部门员工岗位价值系数×该岗位员工人数) 岗位价值系数需要通过岗位评价产生,而岗位评价是薪酬体系设计的核心基础工作之一(薪酬体系需要根据岗位价值系数进行岗位工资定级),不属考核体系的范畴。未做专门评价之前,可采用“岗位价值系数=员工工资÷人均工资”来计算。如果公司认为现有员工工资额度以及据此计算的价值系数均不合理的话,则需要通过重新进行薪资设计加以解决。 在该方案中,公司将绩效工资首先分配到部门,再由部门分配到员工。同前面的方案相比,员工的绩效工资不但与公司总的经营效益和员工自己的考核系数有关,同时也与部门业绩有关,幅度也要大得多。且绩效工资总额完全可控,并能自动将绩效差的员工的绩效工资直接转移到绩效好的员工,员工的绩效工资不可明确预知。 四:在方案三的基础上考虑将部门经理与员工的考核和绩效工资分开进行 通常,部门经理均是与员工一起分配奖金,这样容易导致部门经理在考核员工和处理个人利益时左右为难。那么,将部门经理的考核和分配放到公司层,使之与员工考核和分配分开,可以让部门经理的利益与员工利益分开,有利于部门经理客观公正、放开手脚来管理、评价和考核员工。 该方案中,公司需要从每月可分配的绩效工资总额中拿出一定比例(a%)的额度作为部门经理的绩效工资来分配。另外(100-a)%再在员工中进行分配。 (一)部门经理绩效工资分配(a%) 某经理月度绩效工资=部门经理可分配月度绩效工资总额/[∑(各经理岗位价值系数×各经理月度考核系数)]×该经理岗位价值系数×该经理月度考核系数+某经理月度奖罚金额 其中, 部门经理可分配月度绩效工资总额=公司可分配月度绩效工资总额×a% a% =∑(部门经理岗位价值系数)÷∑(全部经理和员工岗位价值系数) (二)员工绩效工资分配(100-a)% 根据公司个别部门员工较少,部门业绩可能主要由部门经理完成的实际情况,本方案员工绩效工资分配考虑了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两种方案。 (1)之 一,一次分配,适用。 一次分配要求由公司对所有员工进行统一评价和考核,否则考核系数不可比。 员工月度绩效工资=员工可分配月度绩效工资总额/[∑(员工岗位价值系数×该岗位员工人数×员工月度考核系数)]×某岗位价值系数×该岗位员工月度考核系数+某员工月度奖罚金额 如果员工考核交由部门经理做的话,必须按方式三的方式进行二次分配,如果仍然只做一次分配的话,则只能像方案二一样,仅能对绩效工资理论值进行考核。 员工月度绩效工资=员工可分配月度绩效工资总额/[∑(员工岗位价值系数×该岗位员工人数)]×某岗位价值系数×该岗位员工月度考核系数+某员工月度奖罚金额 该方案中,员工绩效工资主要取决于公司总的经营效益和员工自己的考核系数,而部门业绩(完全由部门经理负责)无关。前者能自动将绩效差的员工的绩效工资直接转移到绩效好的员工,员工的绩效工资不可明确预知,幅度较大。后者绩效工资在可预知的理论值上下浮动,幅度也较小。 另外,该方案中的工资总额也不完全可控,可能有小副波动。如果评价系数大于1的员工多于小于1的员工时,会出现超支,反之则会出现节余。需要有工资调剂方案,超支从哪里开支,节余的未分配绩效工资总额又放到哪里。 (1)之 二,二次分配,将来部门大了可用 参见方案三。同方案三相比,唯一的区别就是将部门经理的绩效工资划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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