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形有哪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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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惩罚性赔偿适用于:企业侵犯消费者基本权益且行为具恶意;违法行为人积极或消极侵害受害者,造成社会危害;受害者遭受实际经济损失;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此制度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约束企业行为,创造良好商业环境。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形有哪几种

一、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形有哪几种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救济措施,旨在约束企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知情权以及公平交易权等基本人权,同时也为广大民众创造更为健康、安全的商业运营环境以及优质的消费环境。

其具体应用领域如下:

(1)违法行为人在实施有损于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时,表现出明显的恶意,而且这种行为在道义上是不可原谅的。

这里的"恶意"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为之,或者是明显无视他人权益,甚至表现出严重的疏忽大意和重大过失。

因此,只有在行为人具备上述特征时,才应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警示和威慑那些不法之徒,促使他们在未来的商业活动中更加谨慎,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侵权事件。

(2)违法行为人通过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两种方式,实施了对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所谓的作为,是指行为人主动采取某种行动,最终导致损害后果的产生;

而不作为则是指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听之任之,消极对待。

对于那些虽未达到犯罪标准,但却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危害的行为,同样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

(3)违法行为人的行为确实给受害者带来了实际的经济损失。

这其中不仅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还包括预期利益的损失,以及非物质损害的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

(4)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所发生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违法行为人的不当行为直接引发的,而不能归咎于其他因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应符合什么条件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1)主观要件。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2)客观方面。不法行为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

(3)客观要件。须确实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

(4)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和不法行为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形有哪几种”,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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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买卖中哪些情况要双倍赔偿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双倍赔偿。
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双倍赔偿。
③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双倍赔偿。
④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双倍赔偿。
⑤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双倍赔偿。
二、商品房买卖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切实保护买受人的合法利益,有效制裁出卖人的欺诈和恶意违约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交易安全,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均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阐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惩罚性赔偿的特征,之后探讨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第
一、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问题
1、请求权主体是商品房的买受人。商品房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对社会公众销售的房屋,存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宅基地则不属于商品房,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买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购房目的可以是生活消费,也可以是投资盈利。
2、适用惩罚性赔偿尽适用于特定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第9条规定的六中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欺诈与违约行为,而虚假广告、定金陷阱、质量缺陷、面积误差等其他欺诈与违约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出卖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3、惩罚性赔偿是以合同无效或效力终止为前提。买受人主张惩罚性赔偿,首先应当请求宣告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解除买卖合同。反之,即使出卖人存在欺诈与恶意违约行为,但买受人不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者不请求撤销、解除买卖合同,自然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4、惩罚性赔偿不同于一般违约赔偿。合同无效与被撤销,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为履行利益。这两类赔偿以填补损失为目的,而惩罚性赔偿以惩罚为目的,出卖人欺诈或恶意违约,除承担填补性赔偿之外,另行承担惩罚性赔偿,但惩罚性赔偿必须以填补性赔偿为基础,不能单独适用。
5、惩罚性赔偿不同于双倍赔偿。该惩罚性赔偿并非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具体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适用于不同领域可以设计出不同法律制度,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赔偿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完全相同。前者适用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的情形,赔偿限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后者适用于出卖人欺诈与恶意违约的情形,赔偿限额为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具体赔偿数额通过具体案情,根据出卖人的过错程度、主观恶性、情节轻重、获利数额、损失大小、社会影响程度、经济状况,以及购房人受侵害程度以及填补性赔偿数额等具体情节由法官自由裁量。第
二、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之
一:恶意违约根据《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恶意违约包括两种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至商品房所有权移转之前,出卖人对在建工程与建成后的商品房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名下财产,将在建工程抵押于第三人获取建设资金,或者将商品房再次出售于第三人。不同权利发生冲突时,需要审查抵押合同与后买卖合同的效力,第三人利益得到保护,意味着买受人合同目的落空,其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当然,保护第三人利益,不是为了维护出卖人的自由处分权,而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基于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行为。买受人主张惩罚性赔偿以出卖人恶意违约,买受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而请求解除买卖合同为前提,反之,以下情形下买受人不必主张解除合同,更无需主张惩罚性赔偿:

1)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但出卖人及时解除抵押,买受人能够实现合同目的;

2)第三人行使抵押权,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房款的买受人可以主张其权利优先于抵押权;

3)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但选择向前买受人履行合同,或者后买卖合同无效,前买受人能够实现合同目的;

4)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第
三、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之
二:欺诈根据《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欺诈包括四种情形: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出卖人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才能预售商品房,根据《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无效合同。转让抵押物应当经过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所得价款应当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一房数卖,数份买卖合同都有效的情形下,由出卖人选择如何履行合同,最终结果只能由某一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而其他买受人合同目的落空。出卖人做为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产权调换,根据《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如果出卖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予以支持,第三人合同目的将落空。出卖人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与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的事宜,出卖人隐瞒真相使买受人陷入错误,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买受人可以根据情况请求宣告合同无效,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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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中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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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纠纷何时可要双倍赔偿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的规定,以下五种情况可以适用双倍赔偿。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另外,该《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还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若误差比超过3%,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给买受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济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合同法第113条第二款也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以合同法第113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原则为依据的,但不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直接适用。其适用条件和结果上都与消法第49条的规定有所不同。
二、房产纠纷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1、恶意违约根据《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恶意违约包括两种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至商品房所有权移转之前,出卖人对在建工程与建成后的商品房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名下财产,将在建工程抵押于第三人获取建设资金,或者将商品房再次出售于第三人。不同权利发生冲突时,需要审查抵押合同与后买卖合同的效力,第三人利益得到保护,意味着买受人合同目的落空,其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当然,保护第三人利益,不是为了维护出卖人的自由处分权,而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基于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行为。买受人主张惩罚性赔偿以出卖人恶意违约,买受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而请求解除买卖合同为前提,反之,以下情形下买受人不必主张解除合同,更无需主张惩罚性赔偿:

1)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但出卖人及时解除抵押,买受人能够实现合同目的;

2)第三人行使抵押权,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房款的买受人可以主张其权利优先于抵押权;

3)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但选择向前买受人履行合同,或者后买卖合同无效,前买受人能够实现合同目的;

4)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2、欺诈根据《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欺诈包括几种情形:(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对商品房交易欺诈问题,法律给予了严格的规定,其惩罚力度也是比较强的。因为房产纠纷涉及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大,双倍惩罚性赔偿就更为关键,所以建议购房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向房产纠纷专业律师求助。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什么是惩罚性赔偿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修正了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将假一赔一改为假一赔三。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本条只适用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包括质量欺诈(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牌)、价格欺诈(谎报原价、谎称最低价)、数额欺诈(计量器做假、缺斤短两)。常见的欺诈行为有以伪劣商品冒充名牌商品,以假皮货冒充真皮货,以残次品伪装为正品,以假降价招揽顾客等。 一般商品瑕疵、服务瑕疵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2、买一赔一改为买一赔三 原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欺诈行为双倍赔偿,修正案该为四倍赔偿。除了赔偿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外还要增加赔偿消费者支付款的三倍做为惩罚。 3、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赔偿500元。 如,消费者花三元钱买了一盒烟,打开一看是假烟,没有烟味,白菜叶子味,不能抽,买烟老板应该赔偿消费者三元购烟款,再赔偿消费者500元。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主观要件。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非难,也即当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人权益,具有严重疏忽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行为人在将来慎重行事,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2) 客观方面。不法行为人以作为或的方式实施了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作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某些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对于那些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3)客观要件。须确实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这个损失既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非物质损害的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 (4)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和不法行为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所发生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于不法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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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金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惩罚性赔偿金适用的情形包括对房屋进行一房二卖,故意隐瞒已经将房屋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的情形,需要对行为人处以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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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什么是惩罚性赔偿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修正了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将假一赔一改为假一赔三。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本条只适用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包括质量欺诈(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牌)、价格欺诈(谎报原价、谎称最低价)、数额欺诈(计量器做假、缺斤短两)。常见的欺诈行为有以伪劣商品冒充名牌商品,以假皮货冒充真皮货,以残次品伪装为正品,以假降价招揽顾客等。
一般商品瑕疵、服务瑕疵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2、买一赔一改为买一赔三
原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欺诈行为双倍赔偿,修正案该为四倍赔偿。除了赔偿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外还要增加赔偿消费者支付款的三倍做为惩罚。
3、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赔偿500元。
如,消费者花三元钱买了一盒烟,打开一看是假烟,没有烟味,白菜叶子味,不能抽,买烟老板应该赔偿消费者三元购烟款,再赔偿消费者500元。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主观要件。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非难,也即当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人权益,具有严重疏忽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行为人在将来慎重行事,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2) 客观方面。不法行为人以作为或的方式实施了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作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某些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对于那些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3)客观要件。须确实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这个损失既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非物质损害的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
(4)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和不法行为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所发生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于不法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什么是惩罚性赔偿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修正了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将假一赔一改为假一赔三。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本条只适用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包括质量欺诈(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牌)、价格欺诈(谎报原价、谎称最低价)、数额欺诈(计量器做假、缺斤短两)。常见的欺诈行为有以伪劣商品冒充名牌商品,以假皮货冒充真皮货,以残次品伪装为正品,以假降价招揽顾客等。
一般商品瑕疵、服务瑕疵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2、买一赔一改为买一赔三
原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欺诈行为双倍赔偿,修正案该为四倍赔偿。除了赔偿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外还要增加赔偿消费者支付款的三倍做为惩罚。
3、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赔偿500元。
如,消费者花三元钱买了一盒烟,打开一看是假烟,没有烟味,白菜叶子味,不能抽,买烟老板应该赔偿消费者三元购烟款,再赔偿消费者500元。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主观要件。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非难,也即当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人权益,具有严重疏忽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行为人在将来慎重行事,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2) 客观方面。不法行为人以作为或的方式实施了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作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某些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对于那些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3)客观要件。须确实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这个损失既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非物质损害的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
(4)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和不法行为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所发生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于不法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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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惩罚性赔偿适用于什么情形?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房屋惩罚性赔偿适用于什么情形,食品欺骗消费者需要收到几倍赔偿?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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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惩罚性赔偿有哪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什么是惩罚性赔偿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修正了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将假一赔一改为假一赔三。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本条只适用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包括质量欺诈(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牌)、价格欺诈(谎报原价、谎称最低价)、数额欺诈(计量器做假、缺斤短两)。常见的欺诈行为有以伪劣商品冒充名牌商品,以假皮货冒充真皮货,以残次品伪装为正品,以假降价招揽顾客等。 一般商品瑕疵、服务瑕疵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2、买一赔一改为买一赔三 原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欺诈行为双倍赔偿,修正案该为四倍赔偿。除了赔偿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外还要增加赔偿消费者支付款的三倍做为惩罚。 3、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赔偿500元。 如,消费者花三元钱买了一盒烟,打开一看是假烟,没有烟味,白菜叶子味,不能抽,买烟老板应该赔偿消费者三元购烟款,再赔偿消费者500元。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主观要件。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非难,也即当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人权益,具有严重疏忽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行为人在将来慎重行事,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2) 客观方面。不法行为人以作为或的方式实施了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作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某些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对于那些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3)客观要件。须确实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这个损失既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非物质损害的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 (4)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和不法行为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所发生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于不法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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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什么是惩罚性赔偿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修正了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将假一赔一改为假一赔三。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本条只适用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包括质量欺诈(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牌)、价格欺诈(谎报原价、谎称最低价)、数额欺诈(计量器做假、缺斤短两)。常见的欺诈行为有以伪劣商品冒充名牌商品,以假皮货冒充真皮货,以残次品伪装为正品,以假降价招揽顾客等。 一般商品瑕疵、服务瑕疵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2、买一赔一改为买一赔三 原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欺诈行为双倍赔偿,修正案该为四倍赔偿。除了赔偿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外还要增加赔偿消费者支付款的三倍做为惩罚。 3、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赔偿500元。 如,消费者花三元钱买了一盒烟,打开一看是假烟,没有烟味,白菜叶子味,不能抽,买烟老板应该赔偿消费者三元购烟款,再赔偿消费者500元。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主观要件。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非难,也即当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人权益,具有严重疏忽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行为人在将来慎重行事,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2) 客观方面。不法行为人以作为或的方式实施了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作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某些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对于那些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3)客观要件。须确实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这个损失既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非物质损害的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 (4)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和不法行为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所发生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于不法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什么是惩罚性赔偿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修正了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将假一赔一改为假一赔三。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本条只适用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包括质量欺诈(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牌)、价格欺诈(谎报原价、谎称最低价)、数额欺诈(计量器做假、缺斤短两)。常见的欺诈行为有以伪劣商品冒充名牌商品,以假皮货冒充真皮货,以残次品伪装为正品,以假降价招揽顾客等。 一般商品瑕疵、服务瑕疵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2、买一赔一改为买一赔三 原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欺诈行为双倍赔偿,修正案该为四倍赔偿。除了赔偿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外还要增加赔偿消费者支付款的三倍做为惩罚。 3、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赔偿500元。 如,消费者花三元钱买了一盒烟,打开一看是假烟,没有烟味,白菜叶子味,不能抽,买烟老板应该赔偿消费者三元购烟款,再赔偿消费者500元。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主观要件。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非难,也即当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人权益,具有严重疏忽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行为人在将来慎重行事,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2) 客观方面。不法行为人以作为或的方式实施了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作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某些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对于那些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3)客观要件。须确实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这个损失既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非物质损害的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 (4)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和不法行为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所发生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于不法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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