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最后做一次全面检查就可以了吗

最新修订 | 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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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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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处理并非只依赖最后一次全面体检。车祸受伤病患需接受多项检查:四肢酸痛、肌腱撕裂需线检或X线排除骨折;颅骨骨折、胸部创伤需X线协助诊断;头痛、头晕疑脑震荡或脑出血则依赖CT和MRI;B超对腹部器官损伤至关重要。因此,全面体检仅是评估伤情的一部分,还需综合多项检查结果。
交通事故最后做一次全面检查就可以了吗

一、交通事故最后做一次全面检查就可以了吗

针对车祸受伤病患的检查项目包括:

首先,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若患者出现四肢酸痛、肌腱撕裂等症状,我们将实施线检或X线检测以排除骨折的可能性。

而对于颅骨骨折及胸部创伤的患者来说,实施X线检测能够协助医师深入理解其病情状况;

其次,我们会采用CT扫描与MRI技术对患者进行检查。

例如,脑震荡及脑出血患者可能会出现头痛、头晕的症状,此时便需借助CT和MRI技术来判断病情。

与此同时,对于胸部创伤和腹部器官受损的患者而言,CT以及MRI同样具有重要的诊断意义;

最后,B超在诊断腹部器官损伤方面具有极高的价值,特别是在涉及到腹部器官闭合性损伤的病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最长扣留车辆多久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扣留车辆期限为3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经批准再延长30日。

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后3日内(尸体检验为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相关检验、鉴定,约定检验、鉴定时间不得超过20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最后做一次全面检查就可以了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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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补充侦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写明退查的理由和需要补充查明的具体事项及要求。
另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只有某些次要的犯罪事实、情节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况,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与公安机关有较大分歧或者已经退查过但仍未查清的案件。
自侦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部门应将案件退回本院侦查部门。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中,对各种证据有疑问的都要进行重新收集或鉴定。比如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或依照当事人的请求,应当自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必要时可以聘请医学机构或专门鉴定机构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参加。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应当重新收集和制作,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可以进行鉴定。
对证人证言有疑问的,也应当重新进行询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拖延结案时间,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情况,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督促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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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是否建立、健全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是否组织制定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是否落实;(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领导要承担责任的)。
5、能否经常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是否有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如果是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安全机构是否健全。(按照规定,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0、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过考核并合格。1
1、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是否具备。有没有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在岗作业。1
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1
3、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是否贯彻了“三同时”的要求。(即: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1
4、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1
5、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1
6、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是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了验收;验收是否合格。1
7、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
8、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
9、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是否有记录和有关人员签字。20、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是否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2
1、是否有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2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是否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是否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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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了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监督、教育了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2
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能够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是否记录在案。2
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否擅离职守。2
7、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情况。
简述施工现场检查的方法及安全检查的方式
[律师回复]   
一、安全检查的内容与频次  
(一)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1.安全目标的实现程度;  2.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情况;  3.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防护情况;  5.生产安全事故、未遂事故和其他违规违法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  
(二)安全检查的形式与频次  安全检查按组织形式可分为管理层的自查、互查以及对下级管理层的抽查等;按照检查频次可分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  1.日常巡查  工程项目部每天应结合施工动态,实行安全巡查;总承包工程项目部应组织各分包单位每周进行安全检查,每月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至少进行一次定量检查;项目安全员或安全值班人员对工地进行的巡回安全生产检查及班组在班前、班后进行的安全检查等。  2.专项检查  企业或项目部每月应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职责落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的工程项目,组织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应结合工程项目进行。如沟槽、基坑土方的开挖、脚手架、施工用电、吊装设备专业分包、劳务用工等安全问题,专业性较强的应由技术负责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项作业负责人和相关专职部门进行。  3.季节性检查  企业应针对承建工程所在地区的气候与环境特点,组织季节性的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是针对施工所在地气候特点,可能给施工带来的危害而组织的安全检查,如雨期的防汛、冬期的防冻等。每次安全检查应由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员带队,由相关的部门联合组织检查。  
二、安全检查标准与方法  
(一)安全检查标准  1.可结合工程的类别、特点,依据国家、行业或地方颁布的标准要求执行。  2.依据本单位在安全管理及生产中的有关经验,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标准。  
(二)安全检查方法  1.常规检查  常规检查是常见的一种检查方法。通常是由安全管理人员作为检查工作的主体,到作业场所的现场,通过感观或辅助一定的简单工具、仪表等,对作业人员的行为、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的定性检查。安全检查人员通过这一手段,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纠正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常规检查依靠安全检查人员的经验和能力,检查的结果直接受安全检查人员个人素质的影响。因此,对安全检查人员个人素质的要求较高。  2.安全检查表法  为使检查工作更加规范+将个人的行为对检查结果的影响减少到最小,常采用安全检查表法。  安全检查表(SCL)是事先把系统加以剖析,列出各层次的不安全因素,确定检查项目,并把检查项目按系统的组成顺序编制成表,以便进行检查或评审,这种表就叫做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表是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制止违章行为的一个有力工具。  安全检查表应列举需查明的所有可能会导致事故的不安全因素。每个检查表均需注明检查时间、检查者、直接负责人等,以便分清责任。安全检查表的设计应做到系统、全面,检查项目应明确。  3.仪器检查法  机器、设备内部的缺陷及作业环境条件的真实信息或定量数据,只能通过仪器检查法来进行定量化的检验与测量,才能发现安全隐患,从而为后续整改提供信息。因此,必要时需要实施仪器检查。由于被检查的对象不同,检查所用的仪器和手段也不同。  
三、安全检查的工作程序  
(一)准备工作  1.确定检查的对象、目的、任务;  2.查阅、掌握有关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  3.了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情况、可能出现危险、危害的情况;  4.制定检查计划,安排检查内容、方法、步骤;  5.编写安全检查表或检查提纲;  6.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具、仪器、书写表格或记录本;  7.挑选和训练检查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分工等。  
(二)实施检查  1.访谈。通过与有关人员谈话来查安全意识、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  2.查阅文件和记录。检查设计文件、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责任制度,操作规程等是否齐全,是否有效;查阅相应记录,判断上述文件是否被执行。  3.现场观察。对作业现场的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作业环境、人员操作等进行观察,寻找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事故征兆等。  4.仪器测量。利用一定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对在用的设施、设备、器材状况及作业环境条件等进行测量,以发现隐患。  
(三)通过分析作出判断  掌握情况(获得信息)之后,要进行分析、判断和验证。可凭经验、技能进行分析,作出判断,必要时需对所做判断进行验证,以保证得出正确结论。  
(四)及时作出决定进行处理  作出判断后,应针对存枉的问题作出采取措施的决定,即提出隐患整改意见和要求,包括要求进行信息的反馈。  
(五)整改落实  存在隐患的单位必须按照检查组(人员)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和要求落实整改。检查组(人员)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获得整改效果的信息,以实现安全检查工作的闭环。  
(六)考核与奖惩  1.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并跟踪复查。  2.企业和项目部应依据安全检查结果定期组织实施考核,落实奖罚,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  
四、安全检查资料与记录  (一)项目部  1.项目应设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必要的记录。  2.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保存到工程竣工。  3.施工现场应保存资料:  
(1)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等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复印件;  
(2)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统计,安全资金投入记录;  
(3)工程概况表,项目重大危险源识别汇总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表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项目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安全技木交底汇总表,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作业人员安全教育记录表,施工现场检查表;  
(5)违章处理记录等相关资料。  (二)施工企业  1.项目部应根据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时将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保证计划实施记录与资料移交企业保管。  2.企业应建立并保存安全检查和改进活动的资料与记录;项目部应将安全管理资料与记录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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