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主谋属于什么
首先,与被帮助者之间存在明确意思联络的“明知”。
显而易见,这种情况下,帮助者与被帮助者在事前达成共识或在事件过程中进行了意思沟通,属于共同犯罪中常见的意识联络形式,
因此,帮助者具备“明知”的主观状态是顺理成章的。
其次,不存在明确意思联络的“确知”。
判断是否构成此种情况的标准在于,帮助者对于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具有较大程度的预判能力,并且通过提供技术服务推动了该行为的实现,或者自身所掌握的技术或工具仅能专门或大概率地应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之中,便足以确立“确知”的罪名。
最后,即便是在未形成明确意思联络的前提下,只要帮助者已知晓自身提供的技术服务可能会被他人用于犯罪,亦能被认定为“应知”的故意犯罪形态。
例如,当自身的服务器出现异常状况、大量用户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收到监管部门的警示通知、接获用户的举报投诉、收费情况明显异常或者故意规避监管措施等情况时,都应当引起足够的警惕和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帮信罪主谋判刑多少年
帮信罪主谋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属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认定帮信罪的要素是:犯罪主体方面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犯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认定如下: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帮信罪主谋属于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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