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看守所内不幸因病而亡,相关方应立刻向人民检察院以及案件处理机构进行汇报,由专业的法医或医师对其死因进行精确的鉴定,同时将此情况如实转告逝者家属等待。
若家属对于看守所所提供之医疗鉴定存在疑惑并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质疑,人民检察院下属的监所检察部门应立即对此事予以受理。
经过严格的审查确认,若医疗鉴定确实存在错误之处,可由第三方重新对逝者死因展开严谨的鉴定工作。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第十九条
在押人员因病死亡,其家属对看守所提供的医疗鉴定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受理。
经审查认为医疗鉴定有错误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接到看守所通知后,原则上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对尸体进行检验,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依法及时处理。
二、被监视居住后,判刑能折抵刑期吗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但是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被监视居住的人死亡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