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委会有权变更土地性质吗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承包农田时,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操纵,严禁对村内各个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拥有的土地所有权进行擅自改变、挪移或侵犯等行为。
若想变更原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也务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得到国家许可,并履行相应的合法手续后方可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我国农村居民数量众多且分布广泛,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一村庄横跨数个行政区划的现象,导致可能在一个村庄内部存在两个及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机构,如生产队或村民小组等,从而演化出同一村庄内的土地被两个以上不同的经济组织分别持有和管理的现象。
然而,根据我国宪法所颁布的土地公有制政策,土地所有权极少有机会能产生实质性的变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二、村委会有权利签订征地协议吗
村委会有权利签订征地协议,但是征地要确保农民知情并表达自己的意愿。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应该和当地的拆迁部门进行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
房屋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与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房屋拆迁部门可以是当地的建委也可以是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为了拆迁而专门成立的行政机关。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村委会有权变更土地性质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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