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制是指在被继承人亡故之后,若其生前有子女先逝,这些子女的直系血亲即可依法代替自己已故的亲属,参与继承遗产的法律制度。
尽管如此,代位继承人并不必然负有赡养被继承人的责任。
实际上,代位继承仅需满足如下五个基本条件:
首先,被代位人须在被继承人之前离世;
其次,该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非其他继承人,例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第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均可代位继承,且不受辈分限制;
第四,被代位人在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若因法定原因导致其丧失继承权,则会连带引发代位继承权的消失;
此外,无论代位继承人的数量如何,他们原则上都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代位继承人是不是法定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不是法定继承人。
代为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而法定继承是指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在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因此,代为继承人不是法定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代位继承人未赡养在世老人能否均分遗产”,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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