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小孩判给男方,女方有探视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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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离婚案件中,子女监护权判给男方时,女方仍有探视权。男方应提供方便,不得阻碍。探视权是离婚后未获抚养权一方与子女交往、短期相处的权利。具体时间和方式由父母协商,若无法达成共识,可向法院申请。探望应不影响子女学业和生活,确保子女身心健康。若女方对子女造成负面影响,法院可中止其探视权。若男方不履行协助责任,女方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
夫妻离婚小孩判给男方,女方有探视权吗

一、夫妻离婚小孩判给男方,女方有探视权

离婚案件导致子女的监护权判给男方时,女方仍然享有探视权。

在此情况下,男方应当尽职尽责为女方探视提供各种可能的方便条件,并积极配合,绝不能以任何形式阻碍女方的权利行使。

所谓的探视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破裂之后,对于未获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亲生父母而言,他们仍享有与年幼子女进行探望、联络、会面、交往以及短期相处的权利。

关于探望的具体时间及方式,需由父母双方进行充分协商商议,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可考虑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

一般来说,探望时间的设定需要在尽可能不干扰子女正常学业的基础上,同时也不能过度改变其日常生活规律。

在确定的时间段内,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与子女进行单独交流。

探望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儿童的身心发展需求,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

实际上,探望权更像是一种义务性权利,其行使过程中应确保子女能够全面感受到父母的关爱,接受到积极向上且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抚养教育。

若女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负面影响,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女方的探望权。

倘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能履行协助探望的责任,甚至采取各种手段阻挠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拥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那些拒绝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决的人,人民法院有权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夫妻离婚小孩子多少岁有决定权跟谁

父母离婚,孩子满八周岁的,可以选择跟父亲还是跟母亲。

随着成长环境的改善、教育的普及和信息社会的发展,8周岁以上的孩子基本能够感知父母与自己情感上的亲疏远近,对于父母离婚后,自己与谁共同生活能够得到更多关爱、更稳定的生活和教育环境,已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其意见值得参考。另外,法律选择尊重孩子的选择,让其在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拥有发言权,也是一种法治的进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就是唯一判定标准,还得结合其他情形综合考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离婚小孩判给男方,女方有探视权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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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因此,如果一方不让探望子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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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去年6月,我市某地农村妇女张某与丈夫马某经调解离婚,双方婚后所生的女儿——3岁的小佳跟随父亲马某一起生活,抚养费由马某一人负担。离婚时,马某曾与前妻张某签下一份书面协议,其承诺女儿小佳可以每两个月跟随母亲回去生活一周。不料协议生效之后,马某却未肯执行该协议,多次设置障碍阻挠张某探望女儿小佳。同年9月,思女心切的张某不得已向提讼,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协议上的承诺,同时还要求增加平常的探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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