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拆迁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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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拆迁房归属子女名下,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拆迁房产权益属于父母,若仅给予夫妻其中一人,则不是夫妻取得的财产。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收益、生产经商利润、投资回报、知识产权收益、亲友遗赠或赠予财产等,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的拆迁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父母的拆迁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此金钱分配问题上,需明确指出,父母的拆迁房产权益应归属属于父母,若是仅将这部分利益给予了夫妻其中一人,这种情况并非夫妻取得之财产,故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固定资产

依据相关法律制度,这里需要强调,除了父母的财产外,对于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工资收入、奖金发放,以及进行相关劳务或者提供相应劳动报酬时得到的收益;还有通过生产、经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开展经营活动而得到的利润及投资回报;以及在科技创新和发明创造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收益等等;夫妻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中所包含的所有收益;此外接受来自亲朋好友的遗赠或者赠予财产,这些都应该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父母的拆迁房给子女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1、不算,父母的拆迁房是归父母所有的,倘若只给夫妻一方,并不是夫妻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父母的拆迁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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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合同;
2、完税凭证或证明;
3、被拆房屋所有权证:

1)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2)集体土地:原农房宅基地使用证(或宅基地批建手续);
4、权利(申请)人身份证明、户口簿,未成年人提交户口簿;(核原件、收复印件)
5、安置房套型平面图(安置房平面图应具有地址与房号并经安置双方确认);
6、房屋初始登记记录单;
7、其他必要材料。
二、农村新型社区分户登记所需提交的要件: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合同;
2、完税凭证或证明;
3、原农房宅基地使用证(或宅基地批建手续);
4、权利(申请)人身份证明、户口簿,未成年人提交户口簿;(核原件、收复印件)
5、权利(申请)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6、安置房套型平面图(安置房平面图应具有地址与房号并经安置双方确认);
7、房屋初始登记记录单;
8、其他必要材料。办理流程
1、持应提交要件受理窗口(二楼受理窗口)申请办理,符合受理条件的领取房屋登记受理单——在房屋登记受理单指定的时间到二楼发证窗口领取缴费通知单缴费窗口缴费——返回原发证窗口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返回原受理窗口领取退件告知单,按要求备齐要件后,另行申办.(备注:城市房屋拆迁交换,若被拆房屋产权证未办理注销登记,应一并提交办理。)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集体件不超过《登记办法》规定时限)。费用情况登记费:农民拆迁安置住宅:10元/件、城镇拆迁安置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手续费:拆迁交换住宅3元/平方米(由取得方缴纳),拆迁购买住宅6元/平方米〈失去方和取得方各交一半〉;拆迁交换非住宅400元×面积×0.35%〈由取得方缴纳〉,拆迁购买非住宅0.7%×成交价〈失去方和取得方各交一半〉);契税、维修资金由相关部门核收。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联系电话办公地点成都市三友路217号二楼邮编:61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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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种类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承租人购买的原公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B、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结婚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EN
D二、何时安置房是夫妻个人财产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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