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获得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正式登记备案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与开发商进行妥善地协商,对已签署的购房合同进行名称的修改调整。
然而,若相关文件已经得到了备案,那么只有等待房产凭证的正式颁发,后续的转让流程方能逐步展开。
根据我国《关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指导性意见》中的具体规定,商品房预购者被严格禁止将所购买的完工前的预售商品房再次进行转让。
同时,在预售商品房实现竣工并交付出售后以及预购者完全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之前,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需避免为这些预购者办理任何涉及转让的手续;此外,在房屋所有权申请人和预售合同中所注明的预购人并不相符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亦应对此保持警惕,不容许为他们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二、有购房合同是否可以做遗嘱公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购房合同是房屋买卖时签订的合同。
而进行遗嘱公证时只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了,房屋买卖合同不是遗嘱公证的必备条款,所以不能持房屋买卖合同申请遗嘱公证。
《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有购房合同还没办房产证可以变更名字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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