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赠与行为亦需获得其余股东之一致认可。
这是由于股权赠与在法律意义上实则属于股权转让这一范畴,也因此必须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的赞同,且在同等或类似条件之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置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等相关条款的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各股东间得以互相转让其所有或者部分股权。
如若股东欲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人员,应事先征得其余股东过半数以上的同意方可进行。
在此过程中,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他股东关于股权转让事宜,并请求其做出是否同意的回应。
若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起三十日内未能作出回复,则应被视为已经同意转让。
反之,若有不少于半数的股东表示反对,那么反对者应负有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义务,倘若不购入此股权,则应被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规定是什么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规定以及注意事项有: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效力;股权出质以后,不得转让,要使转让合法有效,必须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须符合章程规定等。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赠予给父亲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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