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公司解散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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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有控股公司解散需遵循法律规定:先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及相关资料,法院立案后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随后,双方成立清算组处理资产清算。最后,法院在满足破产要件后宣告企业破产,破产程序终结。
国有控股公司解散规定是什么

一、国有控股公司解散规定是什么

国有企业解散之清算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该企业应当向当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并在附随的申请中递交详细的破产申请书及内容详尽的企业财产状况说明书等相关必备资料;

其次,等待法院正式立案之后便会公布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的公告,告知他们有申报债权的权利;接下来,应由双方共同成立清算委员会(简称清算组)以专门处理该公司的全部资产清算事宜;

最后,在满足所有破产宣告的必备要件下,法院会做出宣告该企业已经破产的裁定,这也意味着整个破产程序的完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二、国有控股公司转让股权条件是什么?

国有控股公司转让股权条件是:

1、报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等事项;

2、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国有控股公司解散规定是什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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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公司解散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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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公司解散规定是什么
国有控股公司解散之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国有企业的解散与清算流程,我们需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首先,当企业面临运营危机,即将走向破产时,企业应依据法律规定向当地司法机构提起破产申请,同时附上破产申请书以及包含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规模等详细信息的企业财产情况说明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其次,在法院收到并审查上述申请及文件之后,认真地予以立案审理,还会发布公告通告所有已知的债权人参与其中,股东们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债权申报;再者,在正常的工作进程中,审判庭会依法成立专门负责破产清算事务的清算小组来全面评估、清理公司的各类资产;最后,只有在满足了破产宣告的各项必备条件后,法庭才能够做出宣布该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的确立判决,也标志着整个破产程序至此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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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听说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面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为,有什么情况下,小股东要求公司解散可行?
[律师回复]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
  
1、一般解散的原因
  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 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 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的原因。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3、请求解散的原因。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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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有权直接解散公司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没有权直接解散公司的,要解散公司的,需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的,可以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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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国有控股公司股权转让程序,国有控股公司股权转让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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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企业控股投资的法律风险如下:
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风险点:
(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
(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
(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点: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公司法许可股东用一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存在一定风险:如未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其实际价值可能与章程所定价额并不相符、财产虽然交付但权属未变更。近年来非货币出资中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较多。特别是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以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超过法定有效期限,导致出资瑕疵等。
(二)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风险点:(1)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债务,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股权的价值。(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股权受让中的风险点和问题比较多,如转让的股权是否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等。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标的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有债务”不仅包括已经约定的条件或允诺的责任,待条件成就时,就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而且包括具有偶发性的,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上有所记载的或有债务,如产品质量债务等。
(三)增资扩股中的法律风险风险点与防范意见:
1、董事、高管未尽勤勉义务。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恶意摊薄小股东利益。增资扩股时应当尊重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小股东反对的情况下,尽量通过借款等其他方式融资。
3、国资权益流失。有的国企高管擅自放弃国企参与增资的权利,让与自己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增资,造成国资权益受损,可能构成犯罪。
三、股权投资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总体风险:国有企业对所投资公司失控的情形较为严重。我们对出资企业三年来的重大法律纠纷进行分析后发现,个别集团因投资领域庞杂、投资层级过多、决策程序不规范,国资控制力不强、监管不到位,有的甚至不派遣人员、不参与管理,难以对参股、控股的企业形成有效控制。分类风险:根据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存在三类不同法律风险。
第一类是参股而不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大股东一股独大。
第二类是对于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内部人控制。
第三类是各持50股权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公司僵局。
四、股权投资退出的风险及防范股权投资退出的路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清算、改制、破产。风险点:不履行清算义务,股东要承担民事责任。
五、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风险点:控制难度大,风险种类多,国资流失严重。近年来,不少国企由于对投资风险评估不足、投资行为偏离规范化操作、短期投机心理严重、人员管理体制上存在重大疏漏等因素,在境外投资中遭受了重大损失;同时因合同签订时考虑不足、相关凭证、合同保管不善等,在涉外诉讼、仲裁的败诉率也较高。
国有控股股东股权转让流程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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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申请解散公司可以胜诉吗,公司解散的流程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控股股东申请解散公司可以胜诉吗,公司解散的流程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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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问题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国有股权转让政策不稳定,转让程序不明确,使国有股转让通道不畅,影响上市公司重组。由于国有股权的转让,涉及国有资产的转移,稍有不慎,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国有股权管理部门对转让国有股权的批准十分慎重,尤其是涉及国有股权性质变动,流向私有部门时更是难上加难。有的公司协议转让国有股权,等待了两三年也杳无音信。很多转让协议没在约定的时间内得到批准,受让双方被迫中止协议.国有股权转让受阻,不仅阻碍了国有股权的流动和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同时国有资产的不能正常流动和产生效益,退市后的壳资源也大打折扣。因此,新的国资管理模式建立起来以后,面临加快国有股权转让的审批速度以及规范国有股转让规则的新任务,既要体现政府的导向性,更要体现国有股权转让的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以提高国有股权转让的效率。

二,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的定价问题。理论上来看,国有股协议转让价格包括估价和定价两个过程。估价是由专业人士根据一定的方法评估企业内在价值,定价则是在估价的基础上综合各种因素来确定最终价格。目前国有股协议转让的案例,基本上按净资产价值作为定价的依据。据统计,2003年
第一季度,在明确转让价格的公司中,按照实际转让价格计算的转让金额总计为86.99亿元,而这些公司的净资产加总起来则涉及85.07亿元,转让价格平均为净资产金额的1.02倍。笔者统计2001年广东上市公司涉及股权转让的案例,大部分都是按净资产价格成交。这种定价方式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公司有形资产重置价值或账面价值不能反映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股权价值,盈利能力强的优质资产可能与缺乏持续经营能力的资产账面价值相差无几。如果盈利能力强的优质资产仍按净资产定价收购,将获取更多的资本利得,而另一方面,对一些劣质企业来讲,如果按低于资产值出让就属于国有资产流失,那不会有买家介入,实际操作中的国有股定价确实是一个难题。

三,在具体的国有股权转让中还存在其它一些问题:一是受让方的资质审查问题,有的受让方是新组建的公司,由于新成立的公司并不是一个成熟的公司,没有成熟的管理经验和公司运作经营,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因此参与国有股竞价也必须是满足一定资质的公司,如要求受让方对外投资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一定比例的要求,或行业运作经验等等,以保证公司在国有股权转让后提高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二是有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权转让被当成在二级市场上进行炒作的题材,“假重组,真炒作”;将上市公司作为“圈钱”工具,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掏空或恶意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加大了公司的风险,对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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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企业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企业控股投资的法律风险如下:
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风险点:
(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
(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
(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点: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公司法许可股东用一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存在一定风险:如未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其实际价值可能与章程所定价额并不相符、财产虽然交付但权属未变更。近年来非货币出资中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较多。特别是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以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超过法定有效期限,导致出资瑕疵等。
(二)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风险点:(1)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债务,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股权的价值。(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股权受让中的风险点和问题比较多,如转让的股权是否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等。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标的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有债务”不仅包括已经约定的条件或允诺的责任,待条件成就时,就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而且包括具有偶发性的,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上有所记载的或有债务,如产品质量债务等。
(三)增资扩股中的法律风险风险点与防范意见:
1、董事、高管未尽勤勉义务。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恶意摊薄小股东利益。增资扩股时应当尊重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小股东反对的情况下,尽量通过借款等其他方式融资。
3、国资权益流失。有的国企高管擅自放弃国企参与增资的权利,让与自己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增资,造成国资权益受损,可能构成犯罪。
三、股权投资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总体风险:国有企业对所投资公司失控的情形较为严重。我们对出资企业三年来的重大法律纠纷进行分析后发现,个别集团因投资领域庞杂、投资层级过多、决策程序不规范,国资控制力不强、监管不到位,有的甚至不派遣人员、不参与管理,难以对参股、控股的企业形成有效控制。分类风险:根据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存在三类不同法律风险。
第一类是参股而不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大股东一股独大。
第二类是对于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内部人控制。
第三类是各持50股权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公司僵局。
四、股权投资退出的风险及防范股权投资退出的路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清算、改制、破产。风险点:不履行清算义务,股东要承担民事责任。
五、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风险点:控制难度大,风险种类多,国资流失严重。近年来,不少国企由于对投资风险评估不足、投资行为偏离规范化操作、短期投机心理严重、人员管理体制上存在重大疏漏等因素,在境外投资中遭受了重大损失;同时因合同签订时考虑不足、相关凭证、合同保管不善等,在涉外诉讼、仲裁的败诉率也较高。
国有控股的企业,是否是国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企业控股投资的法律风险如下:
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风险点:
(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
(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
(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点: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公司法许可股东用一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存在一定风险:如未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其实际价值可能与章程所定价额并不相符、财产虽然交付但权属未变更。近年来非货币出资中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较多。特别是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以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超过法定有效期限,导致出资瑕疵等。
(二)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风险点:(1)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债务,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股权的价值。(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股权受让中的风险点和问题比较多,如转让的股权是否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等。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标的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有债务”不仅包括已经约定的条件或允诺的责任,待条件成就时,就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而且包括具有偶发性的,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上有所记载的或有债务,如产品质量债务等。
(三)增资扩股中的法律风险风险点与防范意见:
1、董事、高管未尽勤勉义务。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恶意摊薄小股东利益。增资扩股时应当尊重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小股东反对的情况下,尽量通过借款等其他方式融资。
3、国资权益流失。有的国企高管擅自放弃国企参与增资的权利,让与自己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增资,造成国资权益受损,可能构成犯罪。
三、股权投资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总体风险:国有企业对所投资公司失控的情形较为严重。我们对出资企业三年来的重大法律纠纷进行分析后发现,个别集团因投资领域庞杂、投资层级过多、决策程序不规范,国资控制力不强、监管不到位,有的甚至不派遣人员、不参与管理,难以对参股、控股的企业形成有效控制。分类风险:根据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存在三类不同法律风险。
第一类是参股而不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大股东一股独大。
第二类是对于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内部人控制。
第三类是各持50股权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公司僵局。
四、股权投资退出的风险及防范股权投资退出的路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清算、改制、破产。风险点:不履行清算义务,股东要承担民事责任。
五、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风险点:控制难度大,风险种类多,国资流失严重。近年来,不少国企由于对投资风险评估不足、投资行为偏离规范化操作、短期投机心理严重、人员管理体制上存在重大疏漏等因素,在境外投资中遭受了重大损失;同时因合同签订时考虑不足、相关凭证、合同保管不善等,在涉外诉讼、仲裁的败诉率也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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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法人控股解散公司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民法典法人控股解散公司吗,控股股东的行为规范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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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国有控股公司股权转让程序是?
[律师回复] 对于国有控股公司股权转让程序是?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请问一个国有控股公司的资质和国有控股公司相比有何特点?
[律师回复] 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独资企业的区别如下: (1)法律依据不同 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 (2)管理体系不同 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3)治理结构不同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派出,对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4)管理者角色不同 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 第一节、 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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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份制公司如何解散
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一种是自愿解散,另一种是强制解散,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基于法律或主管机关命令而被迫进行的解散,若是依旧不知道我国股份制公司如何解散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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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国有控股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流程?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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