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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体系中,担当主体资格的法定代表人,其所承受的刑事责任的主要来源是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
其中,有几种类型的单位犯罪较为普遍和典型:
首先是非生产性和销售型的伪劣产品的牟利犯罪;其次是以贸易为主业的走私行为引发的犯罪活动;再次便是商业贿赂性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最后是规定中的非法募集公众储蓄及集资诈骗等违反金融秩序的罪名。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清偿顺序有哪些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债务的清偿顺序是先由合伙企业的资产进行清偿,仍不足以全部清偿时,再由合伙企业人的个人资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合伙企业的法人代表要承担全部责任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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