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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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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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应遵循以下标准:公民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地方,除因疾病住院等特殊情况外,均视为经常居住地。为证明经常居住地,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查证属实后方可采信。该认定在法律诉讼等场合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一、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在确定公民的惯常居所方面,定义如下:

我们通常理解的公民的惯常居所,即为该公民在从其实际居住地搬离至被提起诉讼之时起,已超越一年连续性居住的场所,唯独排除公民因疾病需要而入住的医院场所这一特殊情况。

对于证明问题,我们有着明文条款进行规范,证明材料需经查证核实无误后,方可作为判断实在情的依据采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经常居住地是指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条件有哪些”,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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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是指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才可以监视居住;
(2)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指自己养育的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2.符合条件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对取保候审补充作用】:.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可以监视居住。
三、监视居住执行机关: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1.由公安机关执行。
2.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由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检、法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
四、监视居住的执行处所【住处、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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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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