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合法存续期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并非所有由一方婚前以按揭方式购置且登记在产簿名下的住宅均可被确认为夫妇共同所有资产。
具体而言,若该住宅系由夫妇双方于婚前联合进行按揭交易,旨在作为婚后共同生活居住之用,或者是夫妇双方自结婚之日起持续提供资金支持或参与偿还贷款本息,则该住宅应视为夫妇共有财产;反之,如该住宅属一方婚前独自承担全部购房款项,并完成房屋产权登记事项,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及法律原则,该住宅依法被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按揭的房子婚后是否是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的其中一方在婚前个人财产按揭买的房子,婚后仍然按揭,婚前的部分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婚后部分算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房产的归属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是协商不成的,房产归婚前按揭的个人所有,对于另一方还贷及增值部分,应该给对方一定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前按揭的房子是共同财产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