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离婚时保险权益分割问题,主要涉及如下三种情况的处理方式:
首先,如果在结婚前就已经购买了专项理财保险(比如年金险、增额终身寿险等等),那么在婚后产生的受益金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此类财产理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分割;
其次,对于那些在婚前购买但婚后依然持续交纳保费的保险产品,在婚姻关系终止之际,需要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缴纳的保费给予对方一半金额的补偿;
最后,针对其他特殊情况和类型的保险权益,需要具体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及案件实际情况予以灵活调整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婚前财产买房首付界定有怎样的规定
婚前财产买房首付界定的法律规定如下: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贷款,婚后共同还贷的,则共同还贷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就房屋归属无法协议一致,法院确认房屋归首付一方的,应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在首付款以及房产的婚后增值部分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前财产买了理财产品,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