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建房面积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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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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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江西省农村自建房宅基地面积规定:根据家庭成员数量设定,三人及以下75平方米,四人100平方米,五人110平方米,六人及以上125平方米。小户不超75平方米,中户不超120平方米,大户不超150平方米。人均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
江西省农村建房面积规定是什么

一、江西省农村建房面积规定是什么

宅基地规模之设定,主要取决于家庭成员的数量。

然而,由于各省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从而导致有关政策法规适用范围也存在着相应的区别。

如第一种情况:

若农村家庭每户仅有三名或更少的成员,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其宅基地面积的上限为75平方米;第二次情况:

若该农家庭人数为四人,那么他们所拥有的宅基地面积应控制在100平方米之内;第三种情况:

若农户家庭的总人口数为五人,按照相关规定其宅基地面积应限定在110平方米内;第四种情形:

倘若某农村家庭的人口数达到六人或更多,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这些家庭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则为125平方米之内。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存在家庭人员数量上的差异,但申请到的宅基地面积较小的个体,其总面积仍被严格限制在75平方米之内;中户家庭的宅基地面积则应限定在120平方米之内,绝不允许超出此范围;而对于较大规模的家庭来说,其宅基地的总面积规模也不应超越150平方米。

并且,现今农村建设房屋时平均每位家庭成员所能获得的宅基地面积的最大值已经被设置为不超过25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江西省农村住房拆迁补偿标准

1、农村拆迁的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土地上附着的青苗费、拆迁造成的损失补偿以及奖励;

2、每个地方的具体征地补偿政策会根据具体的经济情况和其他因素来决定;

3、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对农村地区的征地是越来越多了,那么对农村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征收了农村居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就需要对其作出相应的补偿。农民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钱,因为农村土地的类型非常的多,所以土地的类型不同,补偿的标准也不同。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江西省农村建房面积规定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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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具体尺寸,主要依据家庭成员的人数来进行合理的规划与设计。然而,鉴于各省市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因此,相应的规定和标准也会有所不同。1.根据相关规定,位于农村地区且家庭人口数量介于三至三人以下的农户,其所拥有的宅基地面积,应控制在75平方米之内。2.而对于规模稍大的农村家族(四口之家)而言,其宅基地面积标准则应设定在100平方米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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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弋阳县农民自建房审批面积多少为标准,超出部分怎么处置,2011年建好的房子现在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怎么算?
[律师回复]
1、申报材料(一)自建房
A、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一份;
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
D、计委批文。
(二)商品房
A、房地产成交通知书;
B、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房屋所有权证过户
A、原房屋所有权证;
B、房地产成交通知书;
C、平面图复印件二份;
D、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房改房
A、房屋所有权证(总证);
B、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C、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交房款计算底册;
D、新建县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
E、新建县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F、单位公有住房出售过户名单;
G、新建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房改专用房款发票;H、身份让复印件一份。
(五)房屋所有权证遗失补办
A、遗失补办所有权证申请;
B、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
C、房屋所有权证档案查阅通知单;
D、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D、房屋平面图二份。.
2、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房屋所有权证遗失补办的需见报后三个月无争议的,方可领取补办的房屋所有权证。
3、审批流程受理登记→缮证(自建房需实地勘测)→初审→复审→审批→出件。
4、收费标准测量费:0.4元/平方米;住宅登记:80元/证;店面登记:评估价ⅹ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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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非农业户口农村建房是否可以发房产证
[律师回复] 不是:户口一般来说,只能在不改变“非农业”的户口性质的前提下,挂靠在农村;
1,当事人的户口性质,应以户口本上的当事人常住人口页上的户口性质注明(如农业家庭户、非农业家庭户、非农业集体户等)为准;
2,如果当事人要进行户口“非转农”的,必须户口原籍地有相应的政策,而当事人又符合该政策的所有要求;
3,当事人具体可以咨询户口原籍地的派出所是否有该政策,以对方的答复为准。非农户口迁回农村需要的条件:
1、对于夫妻来说,如果一方户口为城镇户口,另一方为农业户口,城镇户口没有固定工作,并且在农村生活的;
2、在城镇没有固定工作,并且现在和父母生活居住在农村的未婚人员;
3、城镇无固定工作,在农村有宅基地和房屋,并在在农村生活的本人、配合和未婚子女;
4、在原地址办理了农转非,要办理非转农,如户口和人员还在农村生活的;
5、大学毕业无固定工作,申请迁回原籍;
6、如果村委挂牌村改居,不办理非转农。如果满足以上其中条件之一,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基本只要办理业务,都离不开这两个证明的;
2、迁回农村户口的书面申请书;
3、大学神迁回原籍的,要提供毕业证明和未就业证明;
4、如果是夫妻一方投靠另一方,要提供结婚证、无业证明和计划生育证;
5、在农村有宅基地和房屋的,提供土地使用证或者房产证,派出所进行调查,并提供以上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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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之前建房使用的宅基地,虽然超过规定的面积,但可维持现状。今后拆迁、改建、翻建房屋时,要严格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审批。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以后到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宅基地超面积的,要经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政策处理后,再行确权。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4)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6)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7)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8)已经确权的宅基地,在以后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时,按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
  
(9)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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