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强险对于抢救费用垫付追偿的情形有哪些.
当出现以下任一特定情况时,保险公司将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先行垫付伤员的抢救费用,同时保留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1)驾驶员在受聘或者从业过程中,未能获得合法的驾驶资质或者已经沉湎于酒精之中,以至于酿成严重交通事故的;
(2)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车辆遭到不法分子的恶意侵害或者抢夺之后,在这段时间区间内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3)在保险合约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故意行为,蓄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直接或间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逃逸交强险当然要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情况才属于交强险不用赔偿的情形: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这些情形显然不包括肇事逃逸,所以肇事逃逸交强险是应当赔偿的。而且《民法典》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强险对于抢救费用垫付追偿的情形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