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可以以业主维权为由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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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开发商欲单方解约,应先审查双方是否预设了解除条件。如有且符合约定,则可解除合同。若协议中未明确解除条件,则需研究法规规定的解除条件,看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标准。若不符合,您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约或恢复原状。
开发商可以以业主维权为由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吗

一、开发商可以以业主维权为由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

若开发商欲单方予以解除合约,首要应当审视其此前与您双方是否已预先设定解除条件,若确有此类条文且已达成约定之情形,方可满足解除合同之需求。

倘若在双方协议书中并未载明解除条件之具体内容,则需进一步探究法规层面规定的解除条件,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法定解除的标准。

如经分析判定并不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之规定,您有权向开发商提出继续履约、恢复原状等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二、开发商可以单方违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开发商不可以单方违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除非买家有违反合同并且达到可以解除合约的条件。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开发商可以以业主维权为由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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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纳人核对打印输出的分户卡并签字确认。  
3.交纳人向小区办足额交纳维修基金,并取得小区办开具的“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收据”第二联和第四联。  
4.持有人持收据第四联(交易部门或权属部门)到交易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或到权属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商铺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者为商品所有者,需要注意的是,商铺公共维修基金缴纳额度比普通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缴纳额度略高。当然,商铺所有者享有对商铺公共维修基金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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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弄清产权归属
一般而言,烂尾楼同样也是贷款银行及各地政府的一块“心病”,过去几年也有过续建、复建、盘活烂尾楼的案例。不过,万一购房者真的遭遇了烂尾楼,
首先要做的还是学会“自救”,通过法律等手段尽可能保障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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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弄清自己的权利问题。总之,有产权在手,总比什么都得不到强。
同时,业内人士指出,开发商破产后,购房者仍然可以按照程序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
1.购房者应到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商品房开发企业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注销;
2.如已合法注销,购房者可凭工商部门出具的开发商合法注销证明,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个人身份证等在办证过程中需由购房者出具的资料,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房管部门经核实后,应当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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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搞清楚产权归属后,购房者则应尽量与其他业主一起,获得最大限度的法律支持。
首先,如果所购买的楼盘只是存在“烂尾”可能,可以尝试给开发商一点时间,如果其能在短时间内筹措到资金,完成后续工程,购房者的损失便可降到最少。
其次,若是开发商因为资不抵债而破产,遭遇“烂尾”危机,则不可将房子退给发展商。因为退房以后,购房者拿不到购房款,只能拿到收据或欠条。购房者和发展商之间的关系,将由买卖关系变为债权债务关系。假如发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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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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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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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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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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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逾期违约金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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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发商辩称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的法律适用。
开发商经常辩称延期交房违约金过高而请求减少,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但是根据合同法关于意思自治原则,既然明确约定了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那么任何一方违约,直接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即可,如果将违约金数额减少,则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便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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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弄清产权归属
一般而言,烂尾楼同样也是贷款银行及各地政府的一块“心病”,过去几年也有过续建、复建、盘活烂尾楼的案例。不过,万一购房者真的遭遇了烂尾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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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布交涉维权
在搞清楚产权归属后,购房者则应尽量与其他业主一起,获得最大限度的法律支持。
首先,如果所购买的楼盘只是存在“烂尾”可能,可以尝试给开发商一点时间,如果其能在短时间内筹措到资金,完成后续工程,购房者的损失便可降到最少。
其次,若是开发商因为资不抵债而破产,遭遇“烂尾”危机,则不可将房子退给发展商。因为退房以后,购房者拿不到购房款,只能拿到收据或欠条。购房者和发展商之间的关系,将由买卖关系变为债权债务关系。假如发展商
最后因资不抵债,不得不宣布破产,其资产被拍卖,而根据破产法偿债先后的规定,消费者比一般债主更容易得到发展商的补偿款(特别是消费者已经通过预购、获得了房屋产权的)。
另外,若决定要发展商时,业主也必须齐心一致。如果其他业主打了官司,并且获得胜诉、得到赔偿,而有的业主因为等待开发商完工没有及时,可能最终就得不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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