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务人员遭受人身伤害事故时,其所适用的法律救济途径为雇佣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而非申请工伤认定。
对于提供劳务的一方而言,若因其劳务活动而遭受损害,则需依据双方各自的过失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如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提供劳务的一方遭受损害,该方有权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亦可向接受劳务的一方提出补偿请求。
在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提供劳务的一方进行补偿之后,其仍有权利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劳务合同能约定试用期吗
劳务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因为劳务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只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才是可以约定试用期的。而在劳务合同中,单位和劳务人员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务合同能否认定工伤”,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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